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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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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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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广西:按份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人私下签了协议,其他人不同意,能撤销吗?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未查清涉案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即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吕xx、李xx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蒋xx案情介绍原告吕x平、李xx三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案涉房屋原系吕x平与其父亲共同按份所有,各拥有50%的所有权。吕x平父亲去世后,其对案涉房屋的份额由其四位继承人吕x平、吕x生、李xx、吕x英分别继承,故四位继承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分别为吕x平62.5%、吕x生12.5%、李xx12.5%、吕x英12.5%。后吕x生去世后,其份额由其配偶蒋xx(本案第三人)取得。2022年9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张贴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将原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01征收方与第三人私下签了协议因本次征收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三原告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12月2日,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私自签订《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将三原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了处分,并且没有告知三原告。一段时间后三原告得知该协议,立刻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树南二位律师,希望能够撤销协议,防止权益受到损害。万典律师认为:一、本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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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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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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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南: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万典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协调结案!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刘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刘xx系湖南省岳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经申请修建了房屋用于家庭自住。2019年10月份,当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因岳阳县“岳雅南地块”建设用地需要将当事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当事人不认可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0月8日,办事处向当事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认定涉案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323.16平方米,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岳雅南地块”项目不存在且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征收程序,因此,当事人未领取相关补偿费。2020年8月27日,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局、办事处等部门组织100多人的队伍,以“违建”名义将当事人上述房屋全部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深入研讨,梳理案情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详细调查以及团队研讨分析,梳理了以下案件事实:首先,刘先生一家自1992年初落户于此,以全家五口人承包鱼塘,即使在国家免除农民的上缴以后,截止拆迁时,也一直丝毫没有减少上缴和交纳承包费,并且一直按五口人出工、出力或缴纳各项费用,尽村民义务。当事人户籍上的家庭人员依法应得到赔偿。其次,整个村居民房屋与刘先生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比比皆是,尤其是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相同和类似房屋,即使是现在正在建设的房屋,其他居民均未受到任何处罚,而在征收范围内的同村与当事人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只要按征收方的要求签订补偿协议就不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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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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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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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江西:农村房被强拆律师介入据法力争,省政府协调老百姓获满意补偿!
案件要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委会不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其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违法。当事人王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王先生系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父亲王xx名下,其父亲于2008年1月去世)。2023年昌九高铁建设项目需要,王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过低王先生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协议,2023年3月22日江西省铁路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当地管委会作出《关于尽快完成昌九高铁xx区境内征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的函》。载明: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属国家“八纵八横”高铁主通道中京港(台)通道的关键区段,也是我省2022年重点工程开工项目。昌九高铁自2022年9月正式开工以来,在管委会及沿线各乡镇政府、管理处大力支持下,xx区段现已全部交付先行用地,保障了先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铁集团工期要求,昌九高铁即将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施工单位根据昌九高铁施组计划倒排工期,截至目前,贵区剩余3栋房屋拆迁已影响施工进度,恳请管委会尽快督促沿线相关部门于4月10日前完成拆迁工作,我司将积极与贵区铁办加强沟通,依据征地拆迁据实数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这份函中涉及到王先生等人的房屋。后在尚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当地管委会组织大量工作人员,直接将王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失殆尽。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陈海峰代理案件。陈律师介入案件后调查发现,王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已经被纳入位于城市规划区,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即按照周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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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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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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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青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又撤销,违法零成本?省高院这样判!
案件要点:针对何x的《现场勘察表》作出时间为2021年12月18日,明显晚于《分户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及其记载的实地查勘日期2021年12月10日,且《现场勘察表》中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签章,《现场勘察表》和《分户评估报告》均没有何x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是否进行了实地查勘程序。故xx区政府在何x不认可《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不当。另外,本案中xx区政府未向何x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未保障何永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该《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何x案涉房屋价值的依据。上诉人何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何x系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在当地有合法的房屋,具备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9.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74平方米,系住宅用途。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征收,将何x的房屋以青海省xx局家属院房屋征收项目的名义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对何x房屋停水停电,并于2023年7月26日未经依法评估而直接对何x作出《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xx政征补[2023]x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补偿内容极低且取消全部奖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一审概况康静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本次的《补偿决定》作出存在评估机构未依法选定、评估程序未依法进行、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复核及鉴定权利未进行保障等重大程序违法的问题,故依法代何x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经一审庭审,康静律师提出的《补偿决定》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得以明确,但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为了避免自身败诉,于2023年11月27日自行作出《关于撤销(xx政征补[2023]x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