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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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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关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应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鉴定。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以确保认定房屋价值准确,并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诉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李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因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律师维权,并提起诉讼,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022年5月29日与2022年7月份,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先后两次向原告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将原告的房屋鉴定为“危房”。2022年8月6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均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帮原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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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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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在邓xx拒不迁移青苗及相关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政府无强制执行的权力。阳春市政府强制填平邓xx承包的部分鱼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阳春市政府强制填平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定结果驳回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1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罗 汉杰,市长。委托代理人严垠章,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厚锋,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xx。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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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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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案例:行政机关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构成违法裁判要点: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本案中,有关部门通过核销的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报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行为。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1〕522号申请人:王xx等29人(具体名单附后)申请人代表:王xx、高xx、孙xx、陈xx、李xx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张庄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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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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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未查清涉案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即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吕xx、李xx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蒋xx案情介绍原告吕x平、李xx三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案涉房屋原系吕x平与其父亲共同按份所有,各拥有50%的所有权。吕x平父亲去世后,其对案涉房屋的份额由其四位继承人吕x平、吕x生、李xx、吕x英分别继承,故四位继承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分别为吕x平62.5%、吕x生12.5%、李xx12.5%、吕x英12.5%。后吕x生去世后,其份额由其配偶蒋xx(本案第三人)取得。2022年9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张贴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将原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01征收方与第三人私下签了协议因本次征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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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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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刘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刘xx系湖南省岳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经申请修建了房屋用于家庭自住。2019年10月份,当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因岳阳县“岳雅南地块”建设用地需要将当事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当事人不认可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0月8日,办事处向当事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认定涉案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323.16平方米,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岳雅南地块”项目不存在且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征收程序,因此,当事人未领取相关补偿费。2020年8月27日,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局、办事处等部门组织100多人的队伍,以“违建”名义将当事人上述房屋全部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深入研讨,梳理案情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详细调查以及团队研讨分析,梳理了以下案件事实:首先,刘先生一家自1992年初落户于此,以全家五口人承包鱼塘,即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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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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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委会不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其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违法。当事人王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王先生系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父亲王xx名下,其父亲于2008年1月去世)。2023年昌九高铁建设项目需要,王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过低王先生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协议,2023年3月22日江西省铁路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当地管委会作出《关于尽快完成昌九高铁xx区境内征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的函》。载明: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属国家“八纵八横”高铁主通道中京港(台)通道的关键区段,也是我省2022年重点工程开工项目。昌九高铁自2022年9月正式开工以来,在管委会及沿线各乡镇政府、管理处大力支持下,xx区段现已全部交付先行用地,保障了先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铁集团工期要求,昌九高铁即将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施工单位根据昌九高铁施组计划倒排工期,截至目前,贵区剩余3栋房屋拆迁已影响施工进度,恳请管委会尽快督促沿线相关部门于4月10日前完成拆迁工作,我司将积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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