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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点击次数: 355
原告:刘XX  杨XX  姜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王玲律师、王丽媛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XX 李XX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巩XX  王XX刘XX等人在朝阳市龙城区XX村二组有宅基地。2015年2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文件将刘XX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区域。随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月份,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并以现场查勘日为估价时点。因补偿决定中,对刘某房屋增建的397m2的房屋和70m2砖木结构房,没有进行补偿,刘XX一家人并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行政复议被驳回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补偿,刘先生一家人希望委托专业的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刘磊、王玲、王丽媛三位律师代理自家的案子。律师听说了刘先生的遭遇以后,发现该案件比较复杂。连夜商讨办案思路,并决定《补偿决定书》先复议。没想到,复议结果非常不利于当事人。律师随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朝阳市征收规范性文件,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以后,刘先生一家人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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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06
点击次数: 307
原告:谢X云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云请求撤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向谢X云作出《撤销补偿决定告知书》,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了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被诉的朝龙(集)房补字〔2018〕43号《补偿决定书》。针对被告诉讼期间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谢X云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云负担。(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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