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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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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顾xx、施xx等三人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申请人认为在没有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断水断电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办理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即动工建设,也有违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定。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但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查处房屋搬迁中存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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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4
点击次数: 41
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徐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徐xx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某村村民,其在2002年10月18日与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xx居委会将村里的4亩土地租给徐xx有偿使用,租赁期限30年(自2002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前三年以优惠的价格每年每亩1000元出租,从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1200元,每年计租赁费4800元。合同签订后,徐xx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8年10月31日。后因拆迁问题,双方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居委会曾对涉案土地及附作物作出评估,徐xx对评估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要求徐xx限期搬迁,但徐xx未搬迁,涉案土地仍由徐xx占有使用。双方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居委会起诉村民,一审驳回为了逼迫徐xx搬迁,xx居委会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2002年10月18日原告xx居委会、被告徐xx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限期被告徐xx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后还给原告xx居委会;3、请求判令被告徐xx向原告xx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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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28
点击次数: 53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原告王xx、刘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男女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01基本案情王先生、刘女士二人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二人曾系夫妻,育有两子,王先生在北京市平谷区有宅院一处。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xx与王xx的婚姻关系,并判决涉案房屋北正房五间,以该北正房中间一间的堂屋取中心点作为分界点,分界点以西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刘女士所有,分界点以东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王先生所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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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15
点击次数: 46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签协议,但征收部门与其儿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徐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徐先生系山东省菏泽市xx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51.6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3月25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份报告认定,被征收人为徐xx,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142.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66.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安置补偿总价值为445649元,选择货币补偿总价值为385049元。因徐先生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公,故一直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被告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遂由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案外人徐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16年5月7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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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9
点击次数: 59
行政复议申请人徐xx、孙xx等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案情介绍无手续非法占地建设徐xx、孙xx等六人系湖南省常德市某社区居民,因当地政府实施“芷兰公馆项目”建设,当事人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安置尚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当地开发商(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占用土地施工建设,严重侵害了徐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徐先生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维权。经过万典律师信息公开获取的消息得知,“兰芷公馆项目”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均不存在,其在没有取得上述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并进行建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非法占地不予回复2020年9月21日徐先生等人向湖南省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施工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但时至2020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万典律师认为:一、第三人强制占用土地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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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点击次数: 838
农民在国务院状告省政府获胜诉,征收土地批复被撤销            孔x是一位普通农民,孔x的丈夫李xx共同经营一个蜂窝煤厂,经济效益良好,同时家里有承包5亩耕地,靠着勤劳和智慧,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但2010年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打破小两口宁静的生活,正当孔x和李xx编织勤劳致富的梦想时,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他们的蜂窝煤厂及耕地以及村里其他土地被县里征收了, 县政府已经把土地卖了一个开发商,要求他们尽快腾退土地。孔x和李xx纳闷了,怎么既没有公告又没有批文土地就被征收了,政府征收难道老百姓没有参与权吗?经过咨询律师,他们感觉县政府的征收极有可能是非法征地,于是委托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维护合法权益。经王律师调查发现,涉案土地是2006年泗水县政府因招商引资需要,上报山东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批复文件为《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准征收,但征收过程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程序均没有履行,而蜂窝煤厂土地是李xx从县里出让取得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再次将其以集体土地上报审批属于重复征地,补偿标准也属于违法,而孔x承包的耕地县政府是以独立工矿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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