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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9
点击次数: 14
原告崔xx、史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邯郸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 原告崔xx、史xx二人,系河北省邯郸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20年7月8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原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原药厂生活区域,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该决定于当天在药厂生活区10号楼东墙张贴。因原告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合理,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1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xx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同日,在药厂生活区张贴《关于xx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原告收到《补偿决定》后,立即联系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吕磊、段志超二位律师代理。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住房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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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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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合法商铺遭遇强拆,区政府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16份胜诉判决!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未与原告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一致,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虽被告职能部门在强拆前对拆除事宜进行了通知,但被告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均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当地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将原告等人的商铺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3月被告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用围挡将原告商铺全部围起,2021年4月11日原告发现所有房屋都被强制拆除,经原告代表李xx等人到区政府了解得知,此次拆迁是由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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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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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xx等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东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审第三人xx水产养殖合作社基本案情上诉人邵xx等人系山东省德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依法承包基本农田。2018年7月份,包括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在内的大片耕地被挖成深沟,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被非法破坏。上诉人不服,委托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协助代理案件,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上诉人获知系xx水产养殖合作社非法占用毁坏了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经过万典律师的调查发现,本案中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占用的土地包含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在未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其毁坏占用行为严重违法。邵xx六人遂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处成该水产养殖合作社的违法占地行为。提起诉讼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21日收到上诉人邮寄送达的《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后至今未给予上诉人任何答复。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遂依法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查明在2020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就第三人xx水产养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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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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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征占土地15年没有补偿安置,村小组在法院告赢县政府!(附6000字律师代理意见)裁判要点:村民小组作为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在实际经营管理原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温泉度假村项目建设需要,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了xx街居委会部分集体土地,第三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部分土地在该项目征地范围内,其认为被告县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在依法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经该村民小组全体户代表同意后,有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第三村民小组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县政府作为涉案建设项目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体,依法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被告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涉案征地行为履行相应补偿安置义务,在原告第三村民小组向其提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后,其亦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作出相应答复,确属不当。原告山东省xx村第三村民小组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滨州市xx县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山东省xx村第三村民小组系村内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县人民政府因温泉度假村项目需要,于2006年、2009年共征收原告集体经济组织49.642亩,因县政府想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原告认为其严重侵犯合法权益予以拒绝。目前,原告的耕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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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09
点击次数: 15
裁判要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拆除了再审申请人房屋,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时并未告知起诉期限。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再审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8日知道其房屋被拆除时起有2年的起诉期限,即2019年12月28日前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再审申请人马xx等三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马xx三人系青海省海东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居住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修建于1995年,房屋总面积4000余平方米。当地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马先生三人拆除其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后未经当事人的同意,2017年12月当地行政部门对马先生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他们的房屋全部成为废墟,室内物品也被掩埋,马先生等人立即选择法律维权,并委托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被申请人拆除了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2018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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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28
点击次数: 53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原告王xx、刘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男女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01基本案情王先生、刘女士二人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二人曾系夫妻,育有两子,王先生在北京市平谷区有宅院一处。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xx与王xx的婚姻关系,并判决涉案房屋北正房五间,以该北正房中间一间的堂屋取中心点作为分界点,分界点以西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刘女士所有,分界点以东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王先生所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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