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19
2021 - 08 - 26
点击次数: 15
裁判要点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即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起诉人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法律法规未要求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在此阶段申请人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如果其提交的证据有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复议机关应先将案件受理,待进入审理阶段后进行进一步审查。原告李xx、宋xx等5人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李xx等5人系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均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并经分户析产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原告的住房及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11月13日,当地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联合发布《城中村改造工作公告》(第二号),方案载明'经请示区征迁指挥部和乡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同意,xx村将于11月14日按照《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自此原告首次确认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此前原告只在入户调查阶段见到过村委会出示的《城中村改造补偿策明白纸》,并没见到过正式文件或方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是否合法,...
20
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21
当事人李某某等九人委托代理人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经过李某某等九人均系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耕种。因当地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三号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开始对当事人的承包地用挖机铲车强行毁坏、推平且侵占至今。李某某等九人认为县政府强制侵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违法,于是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沟通了解一番后,九位当事人决定委托刘磊、韩雷永、梁蕊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民告官”,确认占地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万典律师介入后,在与李某某等人谈案过程中发现,他们从未见过此次征地的审批文件,而且李某某等人多次就批准文件向此次负责征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查看,均无人可以拿出。除了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外,此次县政府强征土地也没有依法给予李某某等人安置补偿。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李xx等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xx县三号公路占用李某某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三、责令x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21
2021 - 07 - 26
点击次数: 13
委托人丁先生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丁先生为江苏省溧阳市某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及地上树木等附着物。2020年9月30日,丁先生收到当地镇政府的矿山整治《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通知书载明:丁先生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征用,如果在2020年10月3日前达不成协议,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征用丁先生的土地。丁先生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不合理,没有同意征收、征用,也未能同征收方达成一致。2020年10月3日国庆放假期间,镇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丁先生的部分土地进行强拆强占,给丁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后丁先生报警,警察到现场协商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果,现在强拆强占仍在持续进行当中。丁先生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于是,丁先生联系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行政纠纷,律所指派姜泉、吕磊、刘云刚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兵贵神速,查处违法占地和行政复议,双管齐下,初见成效。三位万典律师介入之后,首先召开案...
22
2021 - 06 - 24
点击次数: 22
当事人张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xx街道办事处案情简介山东省济宁市xx村村民张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2017年3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张先生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评估公司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勘估,并制作了堪估表。由于张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梁蕊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在本案中,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征收土地包含2000多亩集体土地,而且经调查很多都是基本农田,但区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缺乏法律依据。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确认强拆违法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之后,因张先生一直未...
23
2021 - 06 - 18
点击次数: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因土地性质不同,在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一并征收。上诉人董xx三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政府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xx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上诉人董先生三人系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xx旗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厂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一、征收范围∶ xx旗化肥厂棚户区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二、征收部门∶xx旗人民政府确定xx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化肥厂棚户区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三、征收实施单位∶xx街道办事处、xx房屋征收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四、征收签约期限∶自xx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五、征收补偿按照xx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六、安置房屋位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选择回迁安置房。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 ...
24
2021 - 05 - 07
点击次数: 4
上诉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被上诉人周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周xx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2008年8月18日,周先生在当地取得了1632.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当地政府为了拓宽改造道路,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在周先生土地附近张贴《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决定收回xx大街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83039.66平方米(124.5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应土地被列入涉案决定收回范围。征收部门并没有与当事人协商补偿事宜,就要求收回土地,周先生不服,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兰玲二位律师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提起诉讼1万典律师介入后,收集案件资料,分析案情后认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补偿价格未与周先生协商,未经当事人选择确认评估机构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上述涉案决定做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主要理由如下:1、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收回决...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