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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5
点击次数: 11
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行 政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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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17
点击次数: 74
【拆迁律师】陕西汉中:政府信息公开以数量、频次不合理为由拒绝,万典律师以诉促调,化解难题 申请人:汉中市X工程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英鹤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XX区政府案情简介陕西汉中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在X村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因X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方决定对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决定选择可靠专业的律师走法律途径,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决定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冯凯、康静、宋英鹤(实习)律师介入本案。刚介入本案时,由于关于征收项目的信息较少,律师马上开展工作,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为了了解相关征收情况,2019年8月15日,律师向该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开涉案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结果区政府以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过多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律师认为:律师观点一、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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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4
点击次数: 159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11]29号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西街140号;苏富敏,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泗水镇东音义村499号;李代良,男,汉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街富国六巷681号;耿炜,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古城路057号;侯兴银,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街富国七巷695号;曹衍水,男,汉族,1968年2月29 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光明路051-2号;潘井尧,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古城路057号;侯兴伟,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街101号;孔凡清,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济河路189号;冯格,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文化路8号;张国栋,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泗水镇人民路5号;苏桂莲,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南关街366号;周文涛,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时庄镇煤矿路1号。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
23
2018 - 07 - 04
点击次数: 87
2013年2月5日(农历2012年12月25日),山东省xx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县西关街、考棚街拆迁片区内23户未签订协议的居民每户下达了一份《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要求各户“限期15日之内腾空房屋、移交土地,并交由xx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年初一的前五天收到了这样的命令,让拆迁户一个个愁眉不展,因为西关街、考棚街社区拆迁正处于如火如荼的阶段,15日之内腾空房屋,意味着大年一过23户居民将面临强拆,大年本是喜庆的节日,所有人都在高兴的准备着年货,而23户居民却心情沉重, 强拆的压力阴云凝布。为了保护家园23户居民委托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王卫洲维护权益,律师团队介入以后非常重视,立即研究和准备维权工作,律师首先告诉大家不要害怕,要高高兴兴的过年,应付强拆的事情律师会处理好;随即律师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并申请停止执行该行政强拆决定。律师指出:1、申请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尚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人在没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可以拒绝移交土地。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款项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申请人称将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款拨付给居委会,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补偿到位。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24
2018 - 07 - 04
点击次数: 97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唐行初字第68号原告河北神马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信,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史来顺,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范志学,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神马化纤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洪信、委托代理人刘磊、张沙,被告委托代理人范志学、张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蠡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1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蠡县神马化纤有限公司在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按照《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将占地调换至经济开发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可选方式1.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5689550元,企业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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