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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3
点击次数: 76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xx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黄xx等三人,系广西北海市某村村民,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擅自在xx村建设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及铁硼为违法建筑,建筑面积370.7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黄xx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而依法强制拆除的,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并张贴公告。该《公告》要求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经向申请人送达催告书,申请人仍未履行,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黄xx等人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段旭(实习)了解案情后,迅速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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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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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今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代理的真实案例,向拆迁户们介绍“无证房”、“简易房”、“厂房”等拆迁时被认定违建不予补偿该如何维权。案例一【福建】无证房、简易房,拆迁时被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怎么解决?福建省某村村民林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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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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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尚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尚xx系山西省太原市xx区居民,拥有合法住宅房屋。2020年6月19日,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以发布《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大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通告》的形式作出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尚先生房屋实施征收,自此,尚先生得知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为由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尚xx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而且具体征收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内容都不了解,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拆迁户起诉,确认征收决定违法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万典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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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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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邓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邓xx系广东省清远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都在本村生活,因生产生活需要建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建设手续,但都属于合法建筑。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邓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较低,双方僵持不下,一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房屋面临强拆,委托律师随后邓先生了解到当地政府欲强拆其房屋,于是抓紧采取法律手段,经多方咨询最终邓先生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姜泉、康静、吕磊三位万典律师。律师发函,阻止强拆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政府已经准备好大型机器设备到达拆迁现场,准备实施强拆工作,情况非常紧急,律师迅速向政府发送律师函,指出其不具备强拆房屋的职权,不能自行实施强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地政府收到律师函后将拆迁设备退出现场,不再强拆,这为委托人赢来了谈判的时间。接下来万典律师着手征地批复提起复议、诉讼,虽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但是委托人并没有放弃与征收方谈判协商,一边打官司一边协商补偿,边打边谈,最终当地政府向委托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万典律师团队协作,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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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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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谷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综合性执法局1基本案情上诉人谷先生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11月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通知谷先生,因“枣庄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项目”需要,将谷先生在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搬迁范围内。征收期间谷先生要求查看征收审批等手续,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未能提供,因此谷先生未同意征收,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10日,当地镇政府及执法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谷先生的房屋,导致其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并违法占用了谷先生的土地进行施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谷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陈振仪(实习)律师共同维权。万典律师接受案件后,协助谷先生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谷xx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拆除,其以xx镇政府、区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但二被告均否认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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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6
点击次数: 32
【山东临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复议申请人朱xx等六人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朱先生等六人系山东省兰陵县某镇居民,在镇里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为实施顺和片区(二期)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要征收包含了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和院落。2019年10月23日,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征收公告2019第6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要求征收范围内业主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因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且朱先生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因而不同意实施征收,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11月24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就朱先生等人所属房屋作出(兰政房征补[2020]xx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货币补偿方案包括房屋补偿款467946元,搬迁补助费1500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2700元。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给予置换面积126.95平方米,并给予搬迁费1500元、临时安置费900/月,自房屋搬迁交钥匙起至回迁通知之月止。委托万典律师,行政复议朱先生等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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