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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7
点击次数: 7
案件要点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在不知道分户评估结果的情况下,难以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影响了申请人根据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获得签约搬迁奖励的权利,可能侵犯申请人的公平补偿权。行政复议申请人许某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详情许某等人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居民,武汉市某政府于2020年8月3日作出政征决字〔2020〕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以旧城改造名义将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为: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因申请人与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丽媛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指导下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本案中,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为: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而被申请人在签约期内并未向申请人送达涉案分户评估报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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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27
点击次数: 19
概要山东省临沂市陈xx、王xx等15户居民,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未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县政府直接作出《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王丽媛、崔建禹(实习)三位律师共同维权,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律师发现当地征收评估程序严重不合法,随后政府主动撤销了15份《补偿决定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决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附: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代理意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王丽媛律师代为办理,现结合在案证据及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院依法予以采纳:一、涉案评估机构未经依法选定,且评估报告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评估结果也严重违法,涉案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不足。1、涉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报告自始当然无效,其不能作为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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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26
点击次数: 15
裁判要点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即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起诉人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法律法规未要求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在此阶段申请人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如果其提交的证据有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复议机关应先将案件受理,待进入审理阶段后进行进一步审查。原告李xx、宋xx等5人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李xx等5人系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均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并经分户析产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原告的住房及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11月13日,当地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联合发布《城中村改造工作公告》(第二号),方案载明'经请示区征迁指挥部和乡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同意,xx村将于11月14日按照《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自此原告首次确认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此前原告只在入户调查阶段见到过村委会出示的《城中村改造补偿策明白纸》,并没见到过正式文件或方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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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11
点击次数: 24
当事人朱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浙江省某市的朱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设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和炒货厂经营。在2008年的时候,这个区域进行了一次征收,朱先生和当时的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给予补偿安置款项并且安置一块工业用地。此后,在朱先生按照约定交出房屋,拆迁办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但之后,拆迁办仅支付了30%的补偿款,剩余的款项及安置工业用地均未能落实。朱先生多次找当地拆迁办要求解决,但因当时的征收程序存在问题,后续征收停止,导致相关问题一直未能落实。为了保障自身的生产和正常生活,朱先生无奈之下,又回到了原来的房屋,将房屋修缮后继续使用至今,而当地相关机关也默许了朱先生的这一行为。在2020年,朱先生再次遇到了房屋征收,正常来说,征收是要给予公平补偿的,朱先生一家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但是,当地给予的补偿价值极低,朱先生一家根本无法接受,也就没能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执法局直接对朱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要将朱先生的房屋作为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由此,朱先生陷入了两难。如果接受补偿,朱先生多年的投入将血本无归,如果不接受,房屋一旦被作为违建强拆,朱先生的权益将更...
125
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21
当事人李某某等九人委托代理人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经过李某某等九人均系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耕种。因当地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三号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开始对当事人的承包地用挖机铲车强行毁坏、推平且侵占至今。李某某等九人认为县政府强制侵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违法,于是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沟通了解一番后,九位当事人决定委托刘磊、韩雷永、梁蕊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民告官”,确认占地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万典律师介入后,在与李某某等人谈案过程中发现,他们从未见过此次征地的审批文件,而且李某某等人多次就批准文件向此次负责征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查看,均无人可以拿出。除了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外,此次县政府强征土地也没有依法给予李某某等人安置补偿。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李xx等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xx县三号公路占用李某某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三、责令x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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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28
原告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经过原告系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2014年7月开始,当地政府因铁路联络线工程项目的需要,着手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关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部分集体土地。服装厂被强拆,委托万典律师确认强拆违法,政府上诉被驳回!2017年2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原告房屋被毁灭,屋内装修、附属物、生活生产设施等全部被砸毁。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姜泉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1行初xx号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xx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日收到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称,近年来,该厂经营状况出现不景气的现象,营业额逐年减少。主要体现在2014年、2015年上缴国税的逐年减少,目前已经没有从事生产经营,处于关停状态,因此对原告服装厂的赔偿非常低。但万典律师分析认为,该判断完全是被告单方臆断,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被告2014年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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