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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11
点击次数: 24
当事人朱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浙江省某市的朱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设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和炒货厂经营。在2008年的时候,这个区域进行了一次征收,朱先生和当时的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给予补偿安置款项并且安置一块工业用地。此后,在朱先生按照约定交出房屋,拆迁办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但之后,拆迁办仅支付了30%的补偿款,剩余的款项及安置工业用地均未能落实。朱先生多次找当地拆迁办要求解决,但因当时的征收程序存在问题,后续征收停止,导致相关问题一直未能落实。为了保障自身的生产和正常生活,朱先生无奈之下,又回到了原来的房屋,将房屋修缮后继续使用至今,而当地相关机关也默许了朱先生的这一行为。在2020年,朱先生再次遇到了房屋征收,正常来说,征收是要给予公平补偿的,朱先生一家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但是,当地给予的补偿价值极低,朱先生一家根本无法接受,也就没能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执法局直接对朱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要将朱先生的房屋作为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由此,朱先生陷入了两难。如果接受补偿,朱先生多年的投入将血本无归,如果不接受,房屋一旦被作为违建强拆,朱先生的权益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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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21
当事人李某某等九人委托代理人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经过李某某等九人均系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耕种。因当地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三号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开始对当事人的承包地用挖机铲车强行毁坏、推平且侵占至今。李某某等九人认为县政府强制侵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违法,于是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沟通了解一番后,九位当事人决定委托刘磊、韩雷永、梁蕊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民告官”,确认占地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万典律师介入后,在与李某某等人谈案过程中发现,他们从未见过此次征地的审批文件,而且李某某等人多次就批准文件向此次负责征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查看,均无人可以拿出。除了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外,此次县政府强征土地也没有依法给予李某某等人安置补偿。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李xx等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xx县三号公路占用李某某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三、责令x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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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28
原告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经过原告系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2014年7月开始,当地政府因铁路联络线工程项目的需要,着手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关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部分集体土地。服装厂被强拆,委托万典律师确认强拆违法,政府上诉被驳回!2017年2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原告房屋被毁灭,屋内装修、附属物、生活生产设施等全部被砸毁。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姜泉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1行初xx号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xx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日收到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称,近年来,该厂经营状况出现不景气的现象,营业额逐年减少。主要体现在2014年、2015年上缴国税的逐年减少,目前已经没有从事生产经营,处于关停状态,因此对原告服装厂的赔偿非常低。但万典律师分析认为,该判断完全是被告单方臆断,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被告2014年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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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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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丁先生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丁先生为江苏省溧阳市某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及地上树木等附着物。2020年9月30日,丁先生收到当地镇政府的矿山整治《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通知书载明:丁先生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征用,如果在2020年10月3日前达不成协议,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征用丁先生的土地。丁先生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不合理,没有同意征收、征用,也未能同征收方达成一致。2020年10月3日国庆放假期间,镇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丁先生的部分土地进行强拆强占,给丁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后丁先生报警,警察到现场协商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果,现在强拆强占仍在持续进行当中。丁先生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于是,丁先生联系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行政纠纷,律所指派姜泉、吕磊、刘云刚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兵贵神速,查处违法占地和行政复议,双管齐下,初见成效。三位万典律师介入之后,首先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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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15
点击次数: 46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签协议,但征收部门与其儿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徐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徐先生系山东省菏泽市xx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51.6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3月25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份报告认定,被征收人为徐xx,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142.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66.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安置补偿总价值为445649元,选择货币补偿总价值为385049元。因徐先生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公,故一直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被告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遂由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案外人徐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16年5月7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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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14
点击次数: 55
原告王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禹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王女士系山东省临沂市xx县居民,2020年4月22日,被告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24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内容为: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权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为本片区改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xx街道组织通过抓阉、摇号认定。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告采用的是投票协商选定方式,过半数即为通过。4月26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内容如下∶经过公开唱票,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超过半数,当选为本片区经协商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加快本片区的征收步伐、尽快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现予以公告。4月30日,该建设局又公告了还建安置楼优惠价执行标准,内容如下∶还建楼房优惠价为2820元每平方米,地下储藏室产权置换价为2220元每平方米。2020年6月20日,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产作出评估报告,原告房产被评估为723784元。此次征收周边周边住房价值在6000元,商铺价值在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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