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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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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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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1
点击次数: 17
【青海】“棚改案”最新进展:一审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高院驳回!上诉人青海省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张xx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一处,2016年9月2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xx的商铺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因评估机构没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也没有对房屋内、外部状况进行拍照或录像,评估结果缺少实施依据,于是征收双方没有就补偿协商一致。2021年3月13日,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xx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冯凯律师的调查发现,张xx周边房屋征收之前在银行抵押贷款进行评估时,评估单价都是每平米四万多元,而区政府确定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张xx接受了这种补偿,将无法在周边买到类似面积大小的商铺进行居住经营。于是冯凯律师协助张xx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的《xx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北政征补【2021】xx号);二、责令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履行对原告的房屋补偿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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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5
点击次数: 11
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行 政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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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5
点击次数: 6
民营企业十年前遭遇拆迁,委托万典拆迁律师团获胜诉        十年后再次遇拆迁,再度携手万典维权,  又获得圆满解决,在当地传为美谈!导读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正常来讲,补偿是通过评估来确定的,可是企业总是对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存在巨大争议,企业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又不认可,这样的争议如何解决?2020年4月份,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营企业拆迁征收补偿案例,巧妙地解决了征收方与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为企业争取了合理满意的补偿,因为该案例比较典型,特予以普法发布。前言从2010年至今,山西省xx市x区洗煤厂的金经理,一直保留着一个重要的电话,这就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的电话,因为该厂子在2010年遭遇了一次征收,因为补偿极不合理,金总拒绝征收,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决定收回金总的土地使用权,意图将房屋强制拆除,金总在无奈之时,委托北京万典王卫洲律师,依法撤销了区政府做出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金总这才保住了厂房。金总知道,这块地处于规划开发的范围,暂时不拆了,但是再过几年说不定还会有拆迁,所以金总一直和王律师保持着联系,以备不测。果然到了2019年,这块地竟然真的又要征收,补偿虽然比上一次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还是与正常的市场价值明显偏低,金总无法接受,于是又一次携手北京万典,维权诉讼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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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8
点击次数: 568
【以案说法】失地农民vs全村农民,村民小组vs村委会,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导读:村里征地了,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是分配承包地的农户?还是在全村范围内平均分配?由村委会决定分配?还是由村民小组决定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村民小组有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尽在本案一网打尽。原告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第四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案情经过原告系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第四村民小组,原为第四生产队,后延续变更为村民小组,因2015年细河区政府将全村各组的土地全部预征收,但征地没有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50000元/亩,已经全部发放。2016年因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阜新北牵引站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批准征收原告村该村第四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3.7267公顷(折合约56亩),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户全部为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经国土资源局公告,在国家批准征地后,土地补偿标准每亩地增加了8000元/亩,变为58000元/亩。征地补偿增加,分配问题引发争议。关于这增加的8000元/亩补偿,村内出现两种意见,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应当属于第四村民小组,因为该块土地属于第四村民小组、土地也由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经营;但其他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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