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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04
案情简介: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经营砂石料生意,2013年起,北京市政府组织实施京石二通道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的砂石料场进行搬迁。但该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举报查处,市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市国土局依法履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东行初字第77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3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北京市西城区双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B3楼5门7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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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66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因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项目进行拆迁需要拆迁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因和厂长靳树元未协商达成拆迁协议,郊区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迁,作出《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简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将靳的土地强行收回,并准备实施强制拆迁,靳不服委托本所王卫洲律师维权。经研究律师发现,律师发现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项目拆迁,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收回土地属于违法行为,规避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征地审批权。于是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阳泉市人民政府认为郊区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并将郊区政府作出的《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简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撤销,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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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16
我的房子,到底在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导语主持人:秉承法律精神,关注社会生活,欢迎收看法律与生活!今天我们看看,又有什么新奇的法律新闻呢?老刘原来是河南省某地级市的一个下岗职工,后来自主创业,创办了一个材料加工厂,平平淡淡的经营了十来年,但从前年开始,他的生活就变得不平常了,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啊,从2014年开始当地政府对老刘办的加工厂这块地实施征收,当地征收工作人员一直与加工厂的负责人刘某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早日搬走,但刘某认为征收补偿款太低,而且政府也没有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就没同意。刘某无奈只有通过法律方式维权,正当刘某艰辛维权时,当地政府在其中一个法律程序中突然认定刘某的厂子不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刘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想着,这地一会征,一会又不征,到底征不征呢?就没个谱?主持人:那么整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请到了本案的承办律师杨勇律师来跟大家一起解读,欢迎杨律师。杨:主持人好,大家好。主持人:我们首先来看看,刘某这个事,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原委:2014年,当地政府征收工作人员找到刘某,说这块地方要被征收进行旧城改造,而实际上从旁边新建的楼盘和商业广告来看,这块地是被用于商业开发了。刘某在这办厂已十多年,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而当地政府并不考虑被征收房地产实际用途,只打算把刘某的厂子按照房地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这下,刘某就不干了,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个地块的...
226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96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停止对营业性单位的工商年检、登记的通过,以迫使被征收人停止营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极大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规定后,不得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笔者认为,征收条例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但并不限制正常的经营行为,而且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得无限期限制,最近黄山市黟县黄x因未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不准予其在征收房屋内办理工商登记,黄某对此不服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工商部门不予登记通知书,以法律方式确认地方政府无限期限制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的行为违法。 本律师在处理一起房屋征收中关于工商登记案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黄政复决〔2014〕75号申请人:黄忠,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 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星火行政村长岭组; 被申请人: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继义,局长; 委...
227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97
关于李xx诉诉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案的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李xx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起诉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代理人,经庭前认真核对证据、研究案情我已经比较客观的掌握了本案情况,现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情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原告房屋属于商业用房,被告认定为住宅明显减少补偿。   本案中,被告所做补偿决定和补偿方案,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住宅,而实际上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商业,实际用途也是用于经营,属于商业用房,明显将原告的补偿严重降低。    而实际上,该地段中商业用房格市场价值为12000元/㎡以上,而住宅价值为5000/㎡,相差甚远,但被告给予的补偿仅为3900元/㎡(被告安置房价格优惠价为3190/㎡),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其他人住宅用房评估均是按照    元/㎡。   第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选择属于强行指定。     1、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
228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509
拆迁户与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博弈     黄某等人系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的普通个体工商户,在黟县县城中心地段购买了门市房并用于经营,2012年县政府决定将实施旧城改造,黄某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中。     然而令黄某头疼的事情是本次征收,政府对商用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而货币补偿的金额又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根本不能购买同地段、同面积的门市房,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县政府为推进征收工作,于2013年10月30日对黄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期搬迁,移交房屋,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黄某等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后,感觉压力非常大,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听说本县有一拆迁户因为拆迁请了北京的律师跟政府打官司撤销了征收的征收决定,他就是去打听了一下,经该拆迁户介绍他知悉北京的王卫洲律师是专门办理房屋征收案件,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王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告知房屋征收必须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于是黄某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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