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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田:征地不予补偿,村民和县国土资源局对簿公堂,谁输谁赢?

日期: 2019-01-15
浏览次数: 194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律师   冯凯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高XX  刘XX

 

土地使用证被作废,马上面临征收,急坏农民

  杨某某是XX村村民,在父亲生前分得宅基地。此前,该宅基地是父亲以杨XX兄的名义申请的。后来该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县国土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限2日内交回,过期作废。王先生由于有事耽误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就将土地使用证作废。杨XX一看,明明是自己的房屋,自己的土地,怎么政府一规定,就不是自己的了?这可是父亲生前用一生的积蓄建好的房子。如今这块土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到时要是强制征收,不给补偿,那可怎么办?“屋地两失”。

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权

  万般无奈之下,杨XX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听完杨先生的案情以后,律所指派王卫洲律师和冯凯律师介入此案。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比如宅基地的名字与实际使用人不符。律师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梳理案情,收集证据,研讨对策,做好充足的准备。

提起撤销政府土地注销登记一案,燃起希望

  律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注销登记诉讼一案。在法庭中两位律师力战群雄,唇枪舌战。经过法庭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尚未到位,撤销玉田县政府、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的注销行为。

村民苦等补偿结果,却了无音讯

  看到政府土地注销登记一案胜诉,杨某某心底乐开了花。在高兴之余仍不忘向县国土资源局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满怀信心以为政府部门会立马作出补偿,没想到等啊等,一直没有消息。无奈,杨先生只好将政府部门再次送上法庭。人民法院判决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杨XX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结果,等来政府部门不予补偿决定书。

一审撤销不补偿决定,村民胜诉

  看到不予补偿,杨XX心底一惊,以为胜卷在握,没想到获得自己该有的补偿也这么难。只好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涉案地块已经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原告杨XX虽无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其办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尚未相关事宜均向本案原告杨XX发送通知,且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原告杨XX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判决均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县国土资源局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杨XX的代理律师认为:

.被上诉人在真武庙村没有宅基地是事实,杨树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按照民风民俗,由家里老人将涉案土地分配给被上诉人使用,且被上诉人也属于真武庙村村民,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上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被上诉人无法举证的,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没有新证据,县国土资源局再次败诉

二审中,被上诉人(杨XX)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县国土资源局)提及的证据在一审时就已经存在,故其不属于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玉田县国土资源负担。

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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