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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二宅,街道办超越权限以违建强拆,判决确认违法!

日期: 2019-08-02
浏览次数: 271


原告:吴xx吴xx吴xx吴xx

代理律师:刘磊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xx 街道办

案情简介

本案的四位吴女士为四姐妹,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继承其父亲的。吴父为兰溪市XX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在该村建有房屋2幢。一幢建筑面积105.80平方米,另一幢74.20平方米。这两幢房屋都经过兰溪市政府同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0年吴家父母去世,四姐妹与兄长达成一致,第一幢房屋归兄长所有,第二幢为四姐妹共同共有(房屋为营业房,有营业执照)。

2017年,兰溪市政府将该村纳入拆迁范围,吴父与街道办就第一幢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四姐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4月8日,街道办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而一致在此居住的吴家姐妹损失惨重,无家可归。

四姐妹经过商量,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王玲律师介入此案。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并没有赋予街道办在拆迁征地中强拆的权力。

其次,街道办并没有违建查处的权力,即使为违法建筑,其拆除也需要经过催告的程序,而街道办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这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后,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使原告无家可归,无房可住,其行为使对法律的践踏,对原告基本生存权利的践踏,应当追求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

法庭审理时,街道办以四原告已经迁出成为非农户口,非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无权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房屋为吴家兄长为由反驳。并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三改一拆的规定,认为涉案房屋属于一户二宅,必须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有无违建查处权?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之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然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授予街道办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街道办以涉案房屋为违建予以拆除,属越权执法。

其次,街道办未经催告等程序直接强拆房屋,是否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存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街道办未经催告,亦伟依法作出强拆决定,也未给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地够权利,直接强拆房屋,明显违背行政程序正当要求,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兰溪市XX街道办于2018年4月8日拆除涉案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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