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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省高院判决:签订拆迁协议后,是否可以继续起诉拆迁决定?

日期: 2018-08-24
浏览次数: 274

胜诉公告  ——省高院判决:签订拆迁协议后,是否可以继续起诉拆迁决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华、李X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张沙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X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

4月2日,二原告与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后原告以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审理过程:

※焦点问题: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合法正确?

一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X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征收范围:重庆路以东、防汛沟以南、护城大堤以西、八一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二、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二原告在该征收范围内拥有房产,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二原告于同年4月2日与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后原告以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牡丹区2016-X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鲁17行初1XX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对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进行了处分,其处分的前提是以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存在为前提的,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也已明确载明被告于2017年3月9日作出了《牡丹区2016-9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予驳回。如原告认为补偿协议中补偿标准或补偿数额过低,属补偿协议纠纷,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可按法律规定主张相关权利,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权益已不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房屋征收决定已不具诉讼利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X华、李X民的起诉。

X华、李X民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

原审法院对“实际影响”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律师观点: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征收人,在对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实践中是允许的。其是为了更好的推进房屋征收程序依法、有序、平稳的进行,并减少纠纷,其也是被鼓励和引导的。

二、被征收人,有权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不影响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的法定身份。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坚持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除非,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三、本案中,上诉人,虽与牡丹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但其对该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表现为,上诉人,针对该补偿协议,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导致上诉人的房屋被征收,上诉人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正是征收决定的实施结果。所以,涉案征收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而根据本案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涉案地块征收安置范围内,选择购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用暂不用支付,作为核算被征收房屋与购置房屋差价的费用。而购置房屋,需要另行签订购置协议书。由此,涉案补偿协议因附条件尚未履行,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所应获取的补偿权益,还可能因补偿协议效力、不签订购置协议书等原因,处于无法实现或无法期待的状态。这也是,涉案征收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事实。

所以,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二审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主张。

※二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合法正确。为了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程序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坚持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除非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案中,上诉人虽然与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但其对该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针对该补偿协议也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该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涉案地块征收安置范围内选择购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用暂不用支付,作为核算被征收房屋与购置房屋差价的费用,而购置房屋需要另行签订购置协议书。由此,涉案补偿协说因附条件尚未履行,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所应获取的补偿权益还可能因补偿协议效力、不签订购置协议书等原因处于无法实现或无法期待的状态。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行初1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胜诉公告  ——省高院判决:签订拆迁协议后,是否可以继续起诉拆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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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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