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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地方政府强拆房屋,被法院确认违法

日期: 2018-08-27
浏览次数: 220


原告

林XX等七人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肖以荣律师

被告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告林XX七人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居民,在其村中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并拥有一幢父辈留给原告林XX占地面积额约40.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82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

2014年12月12日,金华市规划局将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土地纳入规划红线范围,为了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规划,2016年7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向原告济村集体组织成员递送《多湖中央商务区土地房屋征收政策解答》,同年10月7日村集体办公楼处张贴《征地告知书》,对房屋用“以拆代征”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

因原告认为此次办事处的“以拆代征”方式不合法,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为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土地与房屋,原告七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玲、肖以荣二位律师进行维权。

为了了解此次征地的具体情况,万典律师首先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后经国土局告知“我局不存在此政府信息”,这也就说明此次征收集体土地并未获取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实施拆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但被告街道办事处明知自己拆迁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依旧一意孤行,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被告对原告等被征收采用断水断电等手段,试图逼迫原告妥协。

发回重审:地方政府强拆房屋,被法院确认违法

在逼迫无效的情况下,2017年3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街道办事处组织多人,趁原告不在房屋时强行将房屋拆除,屋内物品全部被掩埋。

明知违法却知法犯法。

未经批准,违法征收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就在眼前,任你花言巧语,也摆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4月20日,原告七人将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院,被告一直以原告主体不适格等理由逃避,也就导致了此案经过起诉、上诉、发回重审等多个程序,最终才作出判决。

2018年8月20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3月8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林XX、陈XX、林XX、姜XX、林XX、金X、林XX要求回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地方政府强拆房屋,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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