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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律师】浙江金华:强制清表承包地上苗木,法院判决:生效90日内作出行政赔偿!

日期: 2019-09-12
浏览次数: 204

【土地律师】浙江金华:强制清表承包地上苗木,法院判决:生效90日内作出行政赔偿! 

原告:胡女士

代理律师:刘磊、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XX镇政府


案情简介


浙江金华:强制清表承包地上苗木,法院判决:生效90日内作出行政赔偿!


胡女士是金华市婺城区XX镇上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承包地,面积约500平米。这宗承包地系胡女士夫妇的承包地,丈夫去世以后,因胡女士年事已高,承包地由胡女士儿子张某耕种。

2018年7月21日,镇政府向张某下发《告知书》,需要征用XX土地。胡女士对补偿有异议,因此没有与镇政府签订苗木搬迁补偿协议。随即,胡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二位律师。为了帮助张家人讨回公道,二位律师立马投入到调查、取证的工作中。

8月12日,镇政府以公证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评估公示单、分户面积测算报告。2018年9月3日,镇政府以XX城中村改造为名,强行对胡女士的承包地实施征收清表,将其所种的花木予以清除并告知土地已征收不准再耕种。

二位律师认为:

一、被告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或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本案中,涉案区域内被征收人承包地为集体土地。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而没有省一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无权决定将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故被告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二、被告征收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应该进行公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还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告也无资格强行征收原告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婺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制征收清表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镇政府辩称:

一、涉案的承包地所在集体土地已依法征收

1.已经履行报批前征地告知,

2.已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3.已履行“两公告一批复”,并进行张贴公告。

4.对承包地上苗木已进行评估并送达,

5.答辩人告知被答辩人领取补偿款,腾空交付土地。

6.已依法支付补偿款至被答辩人账户

二、被答辩人胡XX请求确认清表行为违法并要求回复原状、赔偿损失之理由,与事实不服:

1.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依法进行“二公告一批复”,履行相关征地补偿手续。

2.对原告涉案土承包地四至范围、苗木数量丈量评估,原告应享受的苗木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共计XX元已支付至原告账户。

3.涉案土地已经获准征收,恢复原状,继续耕种不具备显示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实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并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由由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原告胡XX承包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XX镇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就土地上苗木搬迁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对原告胡XX承包地上苗木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原告胡XX为种植苗木产权人,在其合法财产因被告强制处理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赔偿,可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因涉案土地已被征收,故请求判令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

一、确认金华市婺城区XX镇政府于2018年9月3日对原告胡XX承包的涉案土地实施的清表行为违法。

二、被告金华市婺城区XX镇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本判决对原告胡XX的损失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三、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金华:强制清表承包地上苗木,法院判决:生效90日内作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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