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土地被征收后却一直没拿到补偿款,怎么办?
原告
王某太、王某忠(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原告王某某二人系甘肃省兰州新区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城市建设,征收了原告二人60多亩的土地,但到去年为止仍有部分土地补偿款没有支付。
为了拿到属于自家剩余的补偿款,原告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来协助自己。2018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尽快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但之后被告迟迟没有予以答复。不得已之下,原告只能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被告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能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关于尽快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
2、邮单;
3、邮单详情。
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书面履责申请,被告已接受履责申请书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
1、邮件快递单;
2、邮件查询跟踪单。
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三组证据:
1、土地承包合同书;
2、所在县土地承包合同及鉴定书
3、村委会、村干部证明;
4、兰州新区征收土地登记确认表。
证明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为64.72亩。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自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2018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尽快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被告于2018年8月3日收到原告的该申请后,未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处理,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4月8日,两次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视为原告在此期间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原告2018年8月3日向被告提出履责申请,扣除被告两个月履责期限,至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并未超过六个月,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
故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x太、王x忠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