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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征地案:建设用地申请超1年未动工,法院判决颁发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

日期: 2019-11-13
浏览次数: 157

【土地律师】广东湛江征地案:建设用地申请超1年未动工,法院判决颁发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X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岭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作出《关于湛江市200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湛江某村经济合作社合法所有的约117.8亩土地。此后,征地双方由于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完成本次征收。到2018年,该经济合作社决定委托拆迁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肖以荣两位律师介入此案。

二位律师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以后,决定先进行信息公开。经过向湛江市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发现本次用地的建设规划许可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告知原告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告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而自然资源局在颁证之前非法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未告知过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二位律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那么,该经济合作社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呢?

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土地系原告所有的土地,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申请表、《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选址建设湛江师范学院附属中学高中部新校区的批复》(湛府函[2007]549号)、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师范学院附属中学高中部选址文保村教育用地建设新校的再次请示》(湛教报[2007]127号)均可以证明。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8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作出《关于湛江市200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2010]403号)的时间为2010年6月9日,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时涉案土地征收批复尚未作出,原告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为第三人作出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当然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同时,自征地批复作出之日起,涉案土地尚未被实际征收,原征地审批文件已经自动失效,原告仍为涉案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在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对第三人合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原告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之后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之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被告作出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并未进行公示,也并未告知原告等人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外,原告并无其他方式可以获知被告作出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也并未提供认可证据证明原告在取得信息公开之前获知被告作出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据,原告从以信息公开方式得知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本案中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被告在作出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查明该行政许可是否涉及原告及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有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告知原告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告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本案中被告非法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未告知过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未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确认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

一、确认被告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湛江市赤坎区X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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