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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四川洪雅征地案:强制推平林地,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日期: 2020-03-09
浏览次数: 108

【土地律师】四川洪雅征地案:强制推平林地,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原告:付XX、付XX

代理律师:刘磊、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镇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林地被强制推平,多次协商却无果

付XX二人系洪雅县X镇X村(原高庙镇七里村四组)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林地,并在其上种植竹子等经济作物。因XX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占地,涉案林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并未就补偿与政府达成一致。

2018年10月底,付XX二人发现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并依法种植的林地被强制推平,地上种植的竹子等经济作物全部被毁坏,故于2018年11月1日找到被告七里坪镇政府工作人员询问情况,七里坪镇政府镇长徐X认可强制征收土地的事实,并称可以支付部分树木补偿款,付XX并未同意,要求其将土地恢复原状。其后,付XX多次与镇政府协商该事宜,始终没有进展。

万典律师介入,诉讼维权

因镇政府始终未将土地恢复原状,更未主动沟通协调赔偿事宜,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向律师求援,几经咨询,最终在2019年2月底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维权。

经调查、了解相关案情,二位律师认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审批手续及征地实施程序,而原告未见到过任何征地文件,很显然,涉案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征收,故被告无权直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无权为实现征收目的而实施被诉的强制征收行为,其强制铲除地上附着物、推平土地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之前,政府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更不得将土地进行出让,故被告无权强行征收涉案土地,无权将原告种植在涉案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铲除、推平土地。

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务必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避免简单粗暴压制群众,禁止强行征地,而本案中,被告在当前中央政府严格要求保护农民利益、禁止违法征地的前提下仍旧强行实施被诉行政行为,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二位律师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征收行为严重违法,现自行协商已经无法解决问题,故应当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随即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毁坏原告的林木、林地并强制占用原告约5亩林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将原告土地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93997元(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洪雅县征地补偿标准的两倍计算)。

法院审理,行政强制违法

经法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XX镇政府于2018年10月组织实施强制铲除二原告的林木、占用其林地(即温水凼林地)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XX镇政府应对二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二原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洪雅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组织实施强制铲除原告付XX、付XX的林木、占用其林地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洪雅县XX镇人XX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原告付XX、付XX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土地征收】四川洪雅征地案:强制推平林地,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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