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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案例:农民在国务院告赢政府,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60

农民在国务院告赢政府,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申请人:冯先生等89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陈海峰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案例:农民在国务院告赢政府,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冯先生等89人系内蒙古赤峰市居民,为实施城镇规划,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冯先生等人村中集体土地68.8452公顷作为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2010年8月6日,喀喇沁旗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实施城镇规划。征地报批材料中明确拟征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未拟定供地方案。2010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0〕439号,以下称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该批复中未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冯先生等89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

内蒙古案例:农民在国务院告赢政府,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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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

冯先生等人对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不服,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万典律师王卫洲、陈海峰二位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此次征收行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查明了以下事实:

1、征地报批前,2010年6月10日,冯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上盖章,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予以确认,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2、同月20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向该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喀国土资听告知字〔2010〕第49号),告知了拟征地68.8452公顷的事项和听证的权利,但未明确拟征收土地地类。

3、根据2014年5月6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赤政字〔2014〕62号)中关于“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规定,89名申请人均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条件,其中40人已办理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他49人尚未申请办理。

4、被征收土地用于和美园区总部经济区等项目,并已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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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了解了基本事实之后,王卫洲、陈海峰二位律师经过商议后,提出了以下看法:

一、关于征地批准权限和地类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将涉案的68.8452公顷耕地认定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超越了被申请人征地法定审批权限,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本案中,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向仓窖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征地有关事项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拟征收土地的地类。仓窖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并在《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但拟征收土地现状确认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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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冯先生等89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2015年7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

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裁决,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和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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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

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批准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考虑到被征收土地已开发建设,如果做出撤销决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作出的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违法。

二、撤销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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