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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横沥镇胜诉判决: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153
广东惠州横沥镇胜诉判决: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原告:黄先生三人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黄先生一家人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居民,在排沙村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并在土地上种植果树等植物。

2015年下半年以来,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以建设惠城区横沥围排沙河排涝扩容工程建设项目为由要求征收黄先生的土地及房屋,黄先生三人认为镇政府不具有合法征地手续且补偿极不合理遂予以拒绝。2016年10月底,镇政府为实现违法征地目的,组织大量人员将黄先生三人院落予以强行征占,并将其地上附着物(围墙、果树、水塔、水井等)进行强制拆除,对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遭遇强拆之后,黄先生三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协助自己维权。

广东惠州横沥镇胜诉判决: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律师观点

在仔细阅读案卷之后,经过实地调查,陈海峰律师针对此案提出了以下观点:

第一、涉案土地(院落)为原告合法使用,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强行征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案中原告的院落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原告的院落强行征占。被告如果要征收原告院落,也应依法进行并给予原告公平补偿。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不得以强占的方式对原告院落进行征收。

第二、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限期满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上述法律可知,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对于征收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却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附属设施,强行征占土地,此行为严重超越法定职权,属于越权执法。故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

第三、被告实施征占行为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相应的催告书,程序违法。

第四、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对原告的院落实施强制拆除并征占土地的行为严重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中国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被告对原告的院落实施征收,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保障原告对于征收补偿的选择权,协商不成则应依法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却直接非法强拆原告附属设施,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不符合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之后黄先生三人在陈海峰律师的协助下,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横沥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广东惠州横沥镇胜诉判决: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法院审判

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实施案涉拆除行为是否非法。经法院查明,本案中黄XX三原告系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应认定三原告是案涉被告拆除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范围内,三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具有责令三原告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职权,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对其所有的案涉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拆除原告黄XX、黄XX、黄XX所有的惠城区横沥围排沙河排涝站扩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广东惠州横沥镇胜诉判决: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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