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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旗中学扩建工程征地占地纠纷致灌阳县人民政府的律师建议函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50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红旗中学扩建工程征地占地纠纷

致灌阳县人民政府的律师建议函  

尊敬的      县长:

     我所接受灌阳县灌阳镇大仁村村民委托,依法代为调查处理红旗中学扩建工程征地纠纷,经我所详细调查,认为贵县红旗中学扩建工程征占土地存在严重违法且征地补偿款项尚未依法支付,目前该项目正在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由于政府部门尚未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矛盾逐步加深、形式非常紧急,本所为妥善处理本案特依法向贵县政府提出如下建议,望对该案建合理解决有所裨益:

    第一、红旗中学扩建工程征地补偿款尚未支付,应当予以及时支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604号)批准征收红旗中学扩建工程土地征收,根据该批复作出时间,贵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三个月内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补偿,但至今贵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征地补偿义务,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也成为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矛盾的根源。

第二、征地补偿尚未支付,建议贵县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用地单位不要强行用地,妥善化解正在升级的矛盾。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第十五项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的意见》(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因征地补偿款尚未支付,且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收土地,依照规定用地单位不得强行用地,在此之前因红旗中学和施工单位强行征地,双方因此争议已经多次发生纠纷,一度升级到警方介入,现在在被征地农民已经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现在红旗中学及施工单位再次强行施工,双方矛盾急剧增加,非常紧急,望贵县人民政府能够妥善化解争议,依法处理。

关于征地拆迁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权益保障高度重视,连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补偿足额到位、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不得强行用地,红旗中学扩建工程用地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红线、严重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建议贵县人民政府能够本着为人民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此事。

以上法律意见望充分考虑!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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