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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日期: 2018-07-10
浏览次数: 361



导读:在征地拆迁依法维权过程中,行政复议是被征收人经常会提起的一个法律程序,但很多情况下,政府机关总会以申请复议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原告

谢XX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夏涛律师

被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01

案情


原告谢XX系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居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2013年10月份开始,源汇区人民政府在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并告知原告属于片区内的被征收人。

因原告谢XX认为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夏涛二位律师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2013年1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原告所在土地予以批准征收。

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02

复议


原告不服《批复》,于2015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2013年11月12日作出《批复》,同年12月26日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对《批复》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并于当日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张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谢XX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于是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03

起诉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谢XX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于2016年4月2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复议的对象系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因该征地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04

上诉


起诉被驳回后,谢XX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万典律师认为,《批复》虽然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复议机关对《批复》未进行实体审查,仅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只是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而做出的决定,与被申请复议的征收土地决定无关,不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05

重审


行政复议申请时效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对《批复》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并于当日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张贴。但该公告未显示确定期限,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

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所以,2015年12月30日原告谢XX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距其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

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豫政复驳【2016】XX号);

二、责令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谢XX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河南农民状告政府,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


06

提示


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各位被征收人注意,以后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


07

案例


告赢省政府并不是没有可能,万典律师办理征地拆迁案子以来,就有多次成功的案例,只要我们证据齐全,专业过硬,违法点在手,让省政府败诉也很正常。想要了解更多告赢省政府的案例?赶快点击以下链接:

安徽:被撤销的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

山东:让省政府败诉成为常态

江苏:伪造征地手续,江苏农民告赢省政府

内蒙古:农民状告省政府,法律面前谁怕谁?

河南:如何判断行政复议是否超期:告赢河南省政府的最新胜诉判决!

泗水:国务院裁决省政府批复违法

枣庄:小企业告赢省政府,行政复议巧妙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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