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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又出裁决: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均被撤销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98

申请人:顾XX、何XX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顾先生、何先生等人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居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旗政府)为建设保康教育园区和科尔沁新城项目要征收顾先生等人承包经营的耕地。

顾先生等人认为政府违法征地、破坏耕地,于是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院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又出裁决: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均被撤销 

万典律师刘磊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详细地了解分析,之后代顾先生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查处中旗政府土地违法行为,中旗国土资源局于20141226日向顾先生送达《告知书》,告知涉案土地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科左翼中旗人民政府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批复)予以征收。

收到《告知书》后,刘磊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808号批复,并针对该批复进行了仔细研究,在研究中刘磊发现该批复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明显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律师观点

一、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本案中申请人被征收的耕地均属于基本农田,机电井、地下管灌全部覆盖灌溉便利,土壤肥沃,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都是用来种植蔬菜,产量很高、属于基本农田,地块旁边还建有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

二、征地审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欠缺报批必备材料,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征地前,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完全是秘密进行,暗箱操作、从报批到批复下达之后全村人无一人知情,只有申请人通过委托律师调查才知悉,这显然违背了上述文件的基本规定。

三、没有举行征地之前的听证,也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本案中,征地机关没有举行征地之前的听证,也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作为被征地人,其知情权、参与权均受到了严重的剥夺,此次征地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着违法性。

四、将农民正在耕种的基本农田错误认定为未利用地,征收土地方案虚假、违法,被申请人不应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本案中,涉案土地属于耕地,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地农民一直在耕种,且都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与西道尔吉花嘎查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且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耕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地类都记载为耕地,是不折不扣的耕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土地分类,涉案土地也属于耕地。申请人种植农作物一直到20145月才被地方政府毁坏。

而科左中旗国土资源局和旗政府却以13.2461公顷未利用地2.2953公顷建设用地代替耕地予以征收;由于土地种类的虚假,导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国务院又出裁决: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均被撤销 

五、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本案中,科尔沁左翼中旗在未经批准征收之前,从2010年开始就实施土地征收并毁坏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地上种植农作物用地施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之规定这属于未批先占、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之前,批准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明显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的规定。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622号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六、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本案中,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现在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基本上只有很少耕地,又没有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没有保障。

 

国务院裁决

听了刘磊律师对本案详细的分析之后,顾先生等人首先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808号批复,但无奈政府却作出了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后顾先生等人在刘磊律师的帮助下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国务院最终裁决确认建设用地批复违法,并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国务院又出裁决: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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