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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黟县:农民告状撤销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日期: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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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黄中法行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xx,男,1978114日 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黟县碧阳镇xx行政村xx村民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直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5405-6。

法定代表人:叶建强,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芳芳,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晓珊,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xx因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黟 县人民法院(2012))黟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xx,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府的 委托代理人王芳芳、熊晓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黟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 作出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对规划 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包括征 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组织实施部门、征收期 限、被征收人复议与诉讼权利。同日,黟县人民政府对征收 决定进行了公告。公告附件为《黟县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收 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被征收人、 征收补偿内容、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奖励政策、评估机构选 定等事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黟县漳河流域(中段)综合治理 项目经立项批准,符合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为实施该项目需要征 收房屋,黟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确定黟县房屋 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黟 县旧城改造指挥部为征收实施单位。2012年6月25日县征 收办开始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 结果。2012年7月2日县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为30日。2012年8月8日黟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2年8月10日,在县征收办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补偿费用到位专户存储后,黟县人民政府作出黟政房征 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中确定的征收范围为: (工)东片:东至沿河东路;南至西递大道;西至漳河;北 至向阳桥。面积约为200亩;西片:东至漳河;南侧至 渔亭路;西至碧阳大道、金星工艺厂西侧、公路运管所;北 侧至向阳桥。面积约为331.77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同曰,黟县人民政府作出黟政告【2012】 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 告。公告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附件为《黟县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与征收决定一致,被征收人为征收范 围内的单位、个人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征收 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 调换两种方式。此外方案还规定了奖励政策及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的选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1、本次征收范围内包括规划区内集 体建设用地,即黟县2012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安徽 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房屋坐落在第9批次集体建设用地范 围内。2、征收决定作出后,黄山市华民房地产评估测绘有 限公司被选定为此次房屋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3、截止2013 418日,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房116, 其中107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为92.247。。国 有土地上居民住房191户,其中190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签约率为99.487。

一审法院认为:黟县漳河流域(中段〕综合治理项目对 加强城区防洪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 义,为实施该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黟县人民政府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集体 建设用地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对地上房屋征收 的程序与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精神执行并无不当。漳河流域(中段〗综合治理项目符合黟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黟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取得了有关规 划项目的审批;有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且经过论证和征求公 众意见;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规定,实体合法。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入户调查、征收补 偿方案的拟定、征求意见和修改、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补 偿费用到位、暂停办理扩建或改变用途等手续及相关内容的 公布、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 程序合法。本案开庭前征收范围内住房307户,已签订征收 补偿协议的297户,签约率达96%说明房屋征收决定及征 收补偿方案得到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与支持。综上, 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主体合法,实体和程序符 合法律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确认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黟政房征决 【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合法。

宣判后,一审原告吕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 被上诉人作出的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 书》超越了被上诉人的权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实 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权利,但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 决定书》中涉及很多土地都是集体建设用地和耕地,甚至有 基本农田;2、被上诉人作出的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 屋征收决定书》中征收面积大大超出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黟县2012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范围,该 征收决定的社会风险评估、补偿价格和补偿费用及评估机构 的选定等都不合法;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确认被 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没有在判决中说明不适宜判 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上诉人吕xx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黄 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房屋征收决定书》。3、 基本农田保护牌照片。4、户口本复印件。5、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复印件。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一审法院确认被上 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本次征收范围涉及的集体土地已经依法报经安徽 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征收范围内不包括农田或其他农用 地。被上诉人本次征收房屋的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和评估机 构的选定等等工作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2、审法院 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府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依据:证据1、《关于同意漳河流域〔中段)综合治理项目立 项的批复》、《关于黟县漳河流域(中段〉综合治理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据2、《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证据3、《关于黟县2011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及《计划 〔草案〉》、《关于黟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情况与川13年计划的决议》及《计划〔草案1证据4、《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黟县和黟县碧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批复》及《规划》节录本。证据5、《关 于黟县县城总体规划批复》及《规划》节录本。证据6、《关 于同意黟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2006 — 2010年)的批复》及 《规划》节录本。证据1至6证明征收决定符合黟县十二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2012、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同时符合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碧阳镇土地 利用规划,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证据7、吕 龙翔户房屋所在位置的黟县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相应土地征 收批文和红线图及公告、公示等。证明本次房屋征收不涉及 集体耕地和基本农田;相关征收手续齐全。证据8、黟县人 民政府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漳 河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和 实施单位依法成立。证据9、《中共黟县县委常委会议纪要》。 证据10、《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及 《房屋征收调查情况公告》。证据11、《黟县〈漳河流域综合 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 案》、《关于成立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黟县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据12、《关于漳河流域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黟县 人民政府作出的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 书》中涉及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征收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应 当严格依法行政,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市、县级人民政府征 收房屋职权依据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只适 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府黟政房征 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已 于2012年12月30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黟县2012年 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黟县人民政府及 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征收事宜。故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府 作出的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将 涉及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并作出征收 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3】黟行初字第00001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黟县人民政府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 屋征收决定书》中涉及对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决定。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黟县人民政 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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