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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山东临沂案例 :厂房拆迁补偿拉锯战,圆满结案!

日期: 2019-09-16
浏览次数: 188

【企业拆迁律师】山东临沂案例 :厂房拆迁补偿拉锯战,圆满结案!

原告:杜先生  陈先生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3日,山东临沂市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城客运站建设项目的招商信息》,在该基础上客运站占用十字路街道XX村部分土地,对于同意搬迁的住户进行安置补偿。
2014年5月30日,村委会发布通知,要求客运站所涉的拆迁户在6月6日之前搬迁完毕。杜先生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正好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没想到为了逼迁,6月6日,杜先生直接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上面写明杜先生的建筑是违法建筑,并要求退还土地且罚款5万多。不仅如此,还断水断电。
杜先生心急如焚,听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在山东临沂办理了不少案件,当事人非常满意,万典在当地已经成为人们信赖的口碑!于是,决定委托刘磊律师代理本案。杜先生将手中的土地证等证据材料交给律师,并陈述了案情。律师发现其中的违法点非常多。其中,断水断电这样的逼迁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假如该地块已经征收,应该补偿到位才能搬迁。
复议、诉讼双管齐下
律师首先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的X村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律师认为:
一、人民政府事实上实施了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指挥部,制定了建设工作XX手册。厂房周围有部分房屋已被拆除,并堆砌了大量建筑垃圾。且人民政府已经委托了评估公司对申请人范围以内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了评估公示表;授意并联合供电局、经信局等非法停电,停水行为,都足以证明实施了大量的征收行为。县政府没有发布正式的书面文件,目的在于逃避责任。村委会声称是政府,二者相互推脱、踢皮球的行为正是典型表现。
二、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土地的具体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该项目未获得任何的审批手续和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其次,还对原告采取断水断电的暴力逼迁的方式违反《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涉案项目涉及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
县政府答复认为:在补偿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县政府未将该宗土地纳入年度记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实施征收程序。也就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果复议机关以涉案土地未办理征地手续,土地性质亦未发生改变,仍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认为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驳回申请。



复议之路行不通,只好将政府告上法庭,结果一审却被驳回。
不服原判,走上上诉之路。
代理律师还补充提到:XX县人民政府未取得上级政府的批准而对上诉人实施征收拆迁,是非法征收。而不是不存在征收具体行政行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那么,未经相关有权政府批准而实施事实上的征收行为就属于非法征收,且征收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含前期动员、拆迁、安置等环节以及采取各种方式使当事人搬迁的行为,并不仅仅指有关政府批准征收的特有时间点。一审、行政复议,认为未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且未发布正式文书就不存在征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山东临沂案例 :厂房拆迁补偿拉锯战,圆满结案!山东临沂案例 :厂房拆迁补偿拉锯战,圆满结案!


政府信息公开,漏洞百出
在诉讼期间,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客运站项目,没有进行环评许可,另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等都没有任何信息和审批手续。于此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土地违法申请,在未征收申请人同意且未通知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此行为严重违法了土地管理法,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
恢复供电,纠纷圆满解决
为了能让厂房营业,律师更是拿出手中的供电合同,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不受理,二审裁定受理,再次开庭双方和解,恢复供电。此时,征收方认识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主动找委托人协商,利益得到了实现,老百姓终于能安居乐业。这场土地征收案以双方和解,圆满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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