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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山东高院案例:违反先补后拆,强拆不合法,征收方上诉还是被驳回!

日期: 2019-09-17
浏览次数: 182

【企业拆迁律师】山东高院案例:违反先补后拆,强拆不合法,征收方上诉还是被驳回!

上诉人:济宁市X区   济宁市X区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谢XX   杨XX   谢XX    谢XX

代理律师:刘磊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谢先生一家在济宁某区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谢某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将谢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区政府未依法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原因,谢先生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0月11日凌晨,区政府组织公安、特警消防等多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动用挖掘机强拆了房屋。因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济宁办理了不少案子,口碑比较好。于是委托万典刘磊、肖以荣律师介入此案。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确认强拆违法

二位律师认为:政府没有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也没有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无权强拆房屋。

政府未与谢某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对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

还有XX区政府既未依法对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强拆之前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

实施强制拆除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具有强制执行权,但是,被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之所以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确实是补偿不合理、不公平,无法保障其长远生计和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直接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不是被告违法行政的理由。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并未赋予政府就征收行为的强制执行权,政府就应当遵守。本案中,被告称其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南杨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得已而实施强制拆除,但这种行为明显是严重违法的,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下的程序,政府应当严格遵守,不能随便以公共利益为由突破法律底线。

一审经过法庭审理,法院确认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6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详情可看:山东济宁:撤销土地证岂能成为强拆的借口?这起官司老百姓赢了!

区政府和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

理由:一、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员工主体,二是原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归结本案焦点:

1.被上诉人是否适格的原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谢XX、杨XX、谢XX、谢XX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谢先生认可涉案房屋为家庭成员共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员共,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

2.原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上诉人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于涉案房屋的损毁系发生在二上诉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二上诉人应当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关于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企业拆迁律师】山东高院案例:违反先补后拆,强拆不合法,征收方上诉还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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