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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拆迁案:影响市容,就直接要拆除,律师紧急制止!得以保全

日期: 2020-05-28
浏览次数: 37

申请人:X钢材销售部

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X钢材销售公司系广东省清远市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地租赁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涉案公司在该地已经建设涉案房屋并经营多年,期间,依法经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各项税费,未有任何单位告知其存在影响市容、需要改正的情形。直到2020年4月11日,X综合执法局作出(2020)7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以下简称“被复议行政行为”),称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搭建简易铁皮棚架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将于2020年4月12日对该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立马感觉事态严重,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熊琳宏实习律师介入本案。

同律所签订协议后,律师在周末紧急工作,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具体案情,写了复议申请和停止执行申请,由当事人紧急提交。希望能避免一场声势浩大的强拆活动。

律师认为:

一、被复议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涉案建筑结构认定错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却未查明涉案建筑的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对当事人也仅仅是以“违规当事人”代称,未明确实际的当事人名称,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

另外,涉案建筑系申请人依法建设的标准企业厂房,并非简易铁皮棚架,被复议行政行为中称涉案建筑系简易铁皮棚架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复议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为由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但涉案建筑建设地点为村小组的建设用地,并非前述法律规定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故被申请人适用前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被复议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违反《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

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涉案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连涉案建筑结构都认定错误,涉案建筑的当事人都未能明确载明,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是仅仅只有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程序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前,未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催告,未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并进行复核和听取申请人意见,程序严重违法。

四、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既违反《优化营商条例》之规定,也严重违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于行政强制要谨慎使用,结合本案情况来看,案涉建筑系申请人依法租赁土地后建设,系为了促进企业发展、盘活土地、发展经济的举措,完全不影响市容市貌,且涉案建筑建设多年,未有任何机关、单位认为申请人建筑影响市容市貌,故考虑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不易,秉持《优化营商条例》的立法精神,对于本案中所涉的建筑,应当依法补办手续,而非直接施加最严力的强制拆除的措施。综上,被复议的强制拆除措施既违反《优化营商条例》之规定,也违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应当依法撤销。

经过复议,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搭建的铁棚厂房影响市容的具体内容,即以本部门名义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通知》(连住建强拆通[2020168号),在通知发出前,未依法进行调查、告知、决定、催告、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等法定程序,既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合法超越职权等问题。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通知》

附: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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