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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中的争取补偿,竟然成功了!

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245

司法强拆中的争取补偿,竟然成功了!

在司法强拆阶段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已经很难维权,本案泗水县住建局的拆迁裁决没有依法送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万典律师抓住这一问题,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撤销拆迁裁决,要求停止执行,为被拆迁人争取了维权的砝码,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施压、协调的方式争取了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的补偿增加了60多万,委托人非常满意这个结果,本案圆满结束。

原告

王某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山东省泗水县居民王某,2005年建有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的三层楼房,用于商业用途,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泗水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对王某所在的土地进行收储并改造建设。

王某了解到当时周围商业房屋售价已经达到10000元左右,而泗水县住建局却补偿自己每平方米四五千元,严重背离被拆迁房屋实际价值,于是一直拒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建局对王某做出了《房屋拆迁裁决书》在送达时王某拒收,住建局在王某不在家时将裁决书从门缝投放到王某家中,而王某也没有注意。

因委托人没有及时采取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在诉讼期限内没有起诉,导致失去了最佳的维权机会,诉讼期限结束后,住建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王某的房屋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书作出了之后王某下决心,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办理此案。

多管齐下,维护权益

万典律师接案时发现,委托人王某对泗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不符合法律程序,而泗水县人民法院根据裁决书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就存在法律漏洞。

之后王卫洲律师通过调取证据获取了泗水县住建局【2012】5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发现这份裁决书中有诸多的违法之处,于是王律师针对泗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又对法院发送律师建议函要求停止执行,同时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泗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针对这份《房屋拆迁裁决书》,王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违法之处:

第一、适用已经废止的法规作出裁决。

2011年1月2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而泗水县住建局2011年8月25日仍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批准实施拆迁,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裁决的补偿标准严重背离事实,不足市场的1/2,不应准许执行。

即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办发【2011】25号)文件规定,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所位于的片区内,商业房屋售价已经达到10000元左右,申请人房屋222.57平方米,仅仅房屋价值就达到三百多万,另外还有KTV豪华装修装潢,泗水县住建局按照100多万给予补偿,每平方米四五千元,严重背离被拆迁房屋实际价值,不足市场价值相差1/2,导致王某将近一般的财产权利被侵吞,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裁决不向申请人送达,却突然搞起强制执行违反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行政文书必须已发送达,行政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采取的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而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必须是被送达人或家属拒绝签收,由送达人员写明原因且由基层工作人员或被送达人单位的人员予以见证和签字,而泗水县住建局将裁决书投放到院子里不属于留置送达,不能起到送达的效力。

被申请人违反法规规定,故意不予送达行政裁决文书,却悄悄申请法院执行,属于严重的违反行政机关执法原则,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作为一个拆迁户,因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艰难,无法获取得到泗水县住建局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合法权利却受到严重侵犯。


诉讼施压,争取补偿

济宁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后,王某又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继续维权,将济宁市人民政府告上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拆迁方终于感到问题的严重性,选择了与被征收人王某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比之前增加了60多万,,王某选择了撤诉,委托人表示这个结果很满意,非常感谢万典律所的王卫洲律师,本案圆满结束。

律师提醒:在房屋拆迁类案件中,对于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文书一定不要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因为一旦诉讼期限过期,行政机关就会采取强制执行的行为,届时有可能连律师都无法帮助你;而本案中侥幸的是住建局送达文书的方式不合法,为维权留下了契机,才在司法强拆的缝隙中争取了一定的补偿,而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大部分的案件律师是不会代理的,因为机会没有什么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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