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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遭无名人员拆除,推定政府为强拆主体!

日期: 2019-02-20
浏览次数: 298


原告:罗XX  魏XX

代理律师:冯凯律师  刘云刚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薛XX   尹XX

 

西宁,取”西陲安宁“之意。其历史文化渊源流长,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绚丽多彩的民俗风情,罗先生等人就生活在西宁某寨的村子里。后来,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罗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就在一直等待拆迁补偿的消息过程中,没想到2018年9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房屋被300多人强制拆除。谁会有这么大的实力敢私自拆除房屋呢?这时候,罗先生慌了,这可怎么办?求助无门,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之中。

这时候,罗先生想到“如今是法治社会了,我找个律师来问问吧”就这样,经过多方打听和亲友介绍,比较了几家律所,最终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的律所。律所指派相关的人员深入实际,调查情况,结合涉案房屋当事人的陈述,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即指派冯凯律师、刘云刚实习律师介入案件。于2018年11月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中,将案件的焦点归纳为: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该房屋的拆除与罗先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在被拆除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除非市县级政府能举证证明确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拆除,否则,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政府主体实施。

3.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告并未对涉案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未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并恢复原告房屋原状。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罗XX位于城中区XX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罗XX请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附: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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