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竹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四川省大竹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一块土地,两方争夺
杨先生系四川大竹县XX村村民,其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无偿划拨土地。后来开发商与政府签订拍卖书,取得涉案土地,但双方因补偿问题,一直达不成协议。杨先生多次与家人到施工现场阻挡,导致开发商进度处于停滞状态。2014年12月8日,开发商拆除邻居的房屋打垮了杨先生的部分房屋。为平息事件,2014年12月24日,经过多个单位的协调,开发商同意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支付杨先生财物损失费6万元。结果,2015年开发商直接开挖,将住宅夷为平地。
复议驳回,立案遭拒
杨XX深感自身法律知识薄弱,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来维权,便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针对此案情况比较特殊,律所就指派经验丰富,多年从事征地拆迁的律师——刘磊律师介入此案。听杨先生说到,自己多次报警,但是于事无补。刘律师就从行政机关不作为出发,申请行政复议,试图打开案件的缺口。结果复议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且认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行为,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不予立案。当事人不服,上诉以后还是被驳回。
转换思路,民事先行
当事人此时坐立不安,这样下去可不是办法呀!律师作为受托的一方,看到程序走不通,迅速转而尝试民事诉讼,要求修复损毁房屋,恢复原状。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可以请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而开发商答辩称:1.已经与2014年12月24日就涉案房屋损坏一事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并已经支付了该笔赔偿款。2.涉案土地以其公开竞拍的方式以5360万元竞得了ZPXX号地块,并与拍卖方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进行了拍卖公证。同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了涉案土地。认为杨先生无理取闹,于法无据。
明察秋毫,击中要害
这时律师想到,查询一下该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公告》的具体信息,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惊奇的发现:无法查询到涉案地块的相关资料,国土资源局也并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需要用地时,要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征地文件。显然目前,政府是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建设违反了这些法律。随即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
1.涉案地块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告无权在原告已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为第三人设定新的“土地使用权”
2.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案土地没有被征收,原告一直在自己房屋里居住,多年来从来没有发布过《征收公告》。
3. 第三人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从未办理大竹县《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告不应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案件受理后,政府深受压力,加上本身行为违法,便主动找到杨先生和解,双方经过协商调解,政府提高了补偿标准,杨先生也拿到了合理补偿,诉讼一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