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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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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因拆迁纠纷,向其辖区居民陈某下达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称陈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需立即自己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陈不服委托王卫洲律师维权。

经分析,律师认为

1、拆除的目的不合法。

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陈的房屋是因为该块土地被征收,但是因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征收大路村四社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而程序不合法,故决定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形式实施拆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明显违法。

2、适用法律错误。

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执行的行为依据的法律是《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法律只是规定在当事人在 “(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区县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并没有规定在土地部门作出《限期交出已征土地的通知》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由其决定强制拆除。

限期交出已征土地和拆除违法建筑是两个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不履行限期交出土地的行为作为拆除违法建筑的前提,明显错误。

3、有关主管部门尚未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缺乏前提。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规定“......其中,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等决定。.....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属于已经建好的房屋,主管部门从未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却决定强制拆除,这明显缺乏要件,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规定。

4、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之后,律师依据上述理由,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指正,发现自己行为违法,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关于撤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的通知》,将该强制拆除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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