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政府超期作出决定属违反法律程序

日期: 2018-07-05
浏览次数: 68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原告:

于先生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

被告: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于先生是黑龙江省宝清县居民,因宝清县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工程,用于建设锦绣新城小区,将原告及其母亲的合法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于先生在2014年取得了宝清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锦乡新城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将涉案土地批准出让给宝清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是于先生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都在涉案土地上,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在2014年12月8日向双鸭山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律师出马

于先生收到不予受理决定后感到非常的气愤,认为明明是我自己的房屋,没有经过合法补偿,凭什么就出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政府部门也不管不顾,于先生感到很无奈。在此之际,于先生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得知情况后,万典律师刘磊迅速赶赴现场。经过一番分析,加上多年的办案经验,刘磊律师很快就找到了政府的违法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刘磊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在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在2015年1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视为被告已经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随后于先生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请五日内即2014年12月13日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4年12月13日是星期六,最迟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超过法律规定的五日期限,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程序。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双政复不(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承担。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