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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

日期: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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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赤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杨xx,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向存,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昕,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不服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山区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赤松政决字[2014]114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松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松山区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赤松政决字[2014]114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为杨xx,主要内容为:”因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需要,征收人于2014年7月9日作出《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赤松政发[2014]58号),2014年7月9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南起规划兴隆东街,北至规划滨河街,东起205省道东侧,西至赤大高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通过抽签方式选定的赤峰天意、赤峰恒信、赤峰仁达等三家房地产评估公司。

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土地证面积为182.00平方米,房屋认定面积84.00平方米,无证房屋面积98.0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该房屋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为753610.00元,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仍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杨xx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754870.00元,其中:

1、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货币补偿金额753610.00元;

2、搬迁费1260.00元。

上述补偿款项存储于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铺地支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在永泰园回迁小区安置,按区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办法选择安置房屋,并结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四、因被征收人未向评估公司提供及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对于评估公司在实地查勘时未能查勘的实物,补偿决定作出后如被征收人提供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经审查核实属实后,可以进行补充评估,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五、限被征收人杨xx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的房屋腾空。”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1、2014年2月17日在赤峰市松山区第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以证明本次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纳入了松山区政府的年度发展计划,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2、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赤松规发(2014)13号《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规划情况说明》以及选址位置示意图。以证明本次征收符合规划要求,本案原告的房屋在规划征收的范围内。证据3、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确认书以及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分局选址意见书及规划选址示意图。以证明本次征收已经发改部门立项,本次的建设项目主要是三路两桥。证据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内政土发(2012)198号《关于松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2012年第四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及位置示意图。以证明原告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被征为国有,原告的房屋坐落在被征收范围内。同时被告主张土地征收的程序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证据5、松山区政府2014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公示的内容及照片。以证明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方案,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在网站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证据6、松山区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9日《关于召开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听证会通知》的公告和照片。以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前通过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召开听证会等征求公众意见。证据7、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听证会推荐表、签到簿及听证笔录。以证明在征求意见期满后松山区政府为了更广泛的听取意见,召开听证会,将听证会的通知张贴告知,并且在听证会上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证据8、松山区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以证明根据听证会及以征求意见方式所征求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证据9、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证明根据条例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证据10、关于确定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政府为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合同。以证明征收部门委托被征收人所在当铺地乡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证据11、资金专户储存证明。以证明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将足额资金存入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专户。证据12、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1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及公示照片。证据14、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证据15、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公告。以上四份证据证明被告在经过上述程序后经松山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9日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次日将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在征收决定中告知诉权和复议权。证据16、被征收房屋及土地面积调查明细及公示照片。以证明被告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证,并将结果予以公示。证据17、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聘公告、评估公司情况一览表及照片。证据18、房屋征收评估公司协商选定结果公示、照片以及房屋征收评估公司抽签选聘结果公示、照片。证据19、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聘公证书。证据20、房屋征收评估委托评估合同。以上四份证据证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法,不存在单方委托,没有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评估结果是由评估机构自行依法作出。证据21、房屋征收部门调取的被征收人杨xx的户籍证明及土地、房产等档案材料。以证明被告调取了原告的档案情况,档案中记载与第16证据的内容一致,被征收人的身份和被征收房屋坐落的方位。证据22、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杨xx就协商征收事宜所作的谈话笔录。以证明被告已经向被征收人交代了征收相关的问题,在征收的过程中已经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在笔录中也要求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的材料。证据23、杨xx房屋征收评估现场勘察表。以证明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察,并且依据评估的专业知识进行了评估。证据24、杨xx的分户初评结果及公示照片。以证明评估机构将初评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在被征收的范围内张贴。证据25、被征收人杨xx的所属房屋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据26、杨xx的评估报告送达回执、送达公证书。以证明当时评估报告因为杨xx拒绝签收,以公证的方式进行送达,杨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重新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对原告所属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以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原告。证据27、通知及送达回执。以证明被告已经对无证房屋作出认定。证据28、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据29、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内部的报请程序。证据30、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据31、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及送达公证书。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且以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原告。证据32、补偿结果公示及公示照片。以证明被告在被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在公告中已经明确领取时间,后续又以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了送达。

原告杨xx诉称,原告不服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赤松政决字[2014]114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理由如下:1、本次征收所涉土地绝大多数为集体土地,被告无权决定征收集体土地。2、此次房屋征收不符合赤峰市松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未向原告出示该方面的文件。3、此次征收不是为公共利益。本次征收主要用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商贸物流城的主要功能为商业贸易而非公共利益。4、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原告全程未参与评

估机构的选择、协商。5、被告对原告房屋基本情况认定错误,且补偿标准远低于周围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原告部分房屋虽无房产证,但并非原告原因造成,原告多次申请办理产权证手续而未成功,被告将此一律作为无证房屋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原告房屋属商业街临街房屋,被告以远低于同地段市场价的补偿标准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精神。6、原告房屋为”住改非”,被告将原告房屋认定为住宅且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杨xx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证明原告身份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证据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赤松政决字(2014)114号),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证据4、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据5、卫生许可证,证据6、消防年度检查表,证据7、赤峰正本种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证据8、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明细表及房屋征收评估现场勘察表,证据9、房屋租赁合同。上述六份证据以证明原告房屋为商业用途,被告对原告房屋性质,用途认定错误,被诉补偿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松山区政府答辩称,答辩人所作的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补偿金额公平合理,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是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评估报告系依法作出。本案是原告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撤销之诉,关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诉状所称未向其出示规划文件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如需了解政府发展规划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渠道或通过其他程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认为此次征收非为公共利益是对此次征收性质的错误和狭义理解。故答辩人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程序,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因无原件,无出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且不能证明此次征收符合规划。对证据3,此证据与本案无关,因为该证据所涉项目名称是赤峰商贸物流城二期工程。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该地区未进行过征收行为,且批复附图盖章不是国土部门的公章。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不能证明这是被告所主张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的拍摄及进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网页上的公示未经过公证也未让原告方确认,不符合证据规则。对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无法确认,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无原件可以对照。对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对

补偿方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对证据9,真实性不认可,无原件,无法证明文件前后是一体的,且风险评估报告应该由区县政府作出而没有政府认可的意见,同时评估报告可以印证被征收地是集体建设用地。对证据10,无法确认。对证据11,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征收面积29万多平米,补偿资金应在10亿元以上,且现有多名已经签协议的被征收人无法按时领到补偿款。对证据12、证据13,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进行公告,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地点以及拍摄人,无法确认拍摄的时间地点,无法证明是在被告所主张的时间和地点所进行的拍照公告,照片上无法辨认具体内容。对证据14、证据15,补偿安置方案的真实性无法认可,此方案没有发布公告,网页公开通知和方案不符合最高院的要求,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6,对原告的土地性质认定是正确的,面积不是全部正确;对于照片因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7、证据18,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发布公告,照片没有时间地点和拍摄人,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9,真实性不认可,无法确认是完整的公证书。对证据20,真实性不认可,此评估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7月18日,前面的评估作业期是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0月10日,如果是真实合同的话,不可能在7月18日之前进行评估作业,另外两家的评估合同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存在未选定评估机构就开始评估作业,应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内容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对证据21,无异议。对证据22,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从未见过该三份笔录,被告也从未要求原告在所谓的笔录上签字,更不存在三份笔录最后拒绝签字的事宜;谈话笔录1中所谓被谈话人说没有任何补充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告提交了大量能证明原告房屋性质用途的相关凭证,该笔录不具有真实性;谈话笔录2中以建筑容积率的面积大小补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被告一方面称以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以住宅建筑容积率大小确定补偿标准自相矛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由容积率大小来确定补偿;谈话笔录3记载的时间是10月3日,是在国庆假期而不是工作日,所以对此谈话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另谈话笔录的内容是伪造的,三份笔录都是以打印格式的版本进行询问,被谈话人都是简单的回答,这与日常生活中的谈话习惯完全不同,在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部分所谓的被谈话人简单的回答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对证据23,认为勘察表对结构认定错误,应为框架结构,且房屋有外保温,高度也错误;将化粪池写成渗水井,并且价格低;月台和彩砖在评估明细表中没有体现;将机电井写成压水井;六个卫生间只登记了一个;商用电和民用电的电表没有记载。对证据24,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从未在被征收区域内见到张贴的公告,且张贴的照片无法证明张贴的地点和时间。对证据25,不予认可。对证据26,原告从未见过相应的公证人员。对证据27,真实性予以认可,不予质证。对证据28、29、30,这三份文件都是在同一天作出,说明被告未给予原告相应充分了解的时间,对前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三份的文件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1,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原告确实收到补偿决定。对证据32,公告张贴的地点和时间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补偿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程序没有错误,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证据4,有异议,无法证明宾馆已经开办,因为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对证据5、6,无法证明原告的宾馆已经实际开办,无法看出与本案争议的征收房屋有关联。对证据7,与本案无关联性。此营业执照颁发于2010年9月28日,没有截止时间;营业执照上体现的住所不能体现为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原告仍然欠缺其房屋是商业用途或住改非的相应证据,被告按照原告的房屋认定为住宅并没有错误。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这是评估机构依法履职的过程,原告对评估报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仅凭一份合同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形成及是否履行,且这份合同不能体现出与本案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有关联,即此合同与本案被征收房屋无关联性。

综上,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内政土发(2012)198号《关于松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2012年第四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松山区人民政府将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集体建设用地20.1985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松山区2012年第四批次建设项目用地。2013年赤峰市松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赤峰商贸物流城二期工程基础设施(Ⅰ阶段首批)建设项目申请进行了备案,该项目范围南起规划兴隆东街,北至规划滨河街,东起205省道东侧,西至赤大高速。2013年5月16日,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就该项目下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规划选址位置示意图。松山区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在赤峰市松山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亦将赤峰商贸物流城建设作为2014年十项重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25日,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向松山区政府出具了赤松规发(2014)13号《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规划情况说明》以及选址位置示意图,确认了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即南起规划兴隆东街,北至规划滨河街,东起205省道东侧,西至赤大高速,符合赤峰商贸物流城总体规划。2014年5月3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委托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4年5月4日,松山区政府作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将《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开。2014年6月9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听证会的通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同日作出听证会公告,并将该公告以张贴方式公示。2014年6月11日,听证会召开。2014年7月8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了《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4年6月13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十个单位联合出具了《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7月3日,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当铺地支行营业部出具了到户征收补偿款2.5亿的资金专户存储证明。2014年7月9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公告,以张贴方式公开。2014年7月1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以网络方式公开。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调查、认证结果公示表亦以张贴方式公开。2014年7月11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张贴了《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聘公告》及评估公司情况一览表,7月14日,因各评估机构得票总数均未超过应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协商选定不成功,在赤峰市公证处的见证下以抽签方式确定赤峰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将结果以张贴方式公示。2014年7月18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分别与三家评估机构签订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几经协商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杨xx名下的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并对初步评估结果以张贴方式公开,在无人提出异议后,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公证送达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原告杨xx未提出异议。被告根据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报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赤松政决字[2014]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杨xx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额为房屋及附属物补偿753610.00元,搬迁费1260.00元,产权调换按照方案结算。除公证送达该决定书外,亦以张贴方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结果进行了公示。原告杨xx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杨xx持有以其本人名义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一份,及以其妻于亚利名义登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松山区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诉的补偿决定中没有对被征收人杨xx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亦不能提交能够证明原告杨xx在协商过程中拒绝提交所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证据,故该补偿决定的作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杨xx关于责令被告停止征收其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赤松政决字[2014]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承担。邮寄费6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海 梅

审 判 员  甄天麟

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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