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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赵汉永诉太平镇政府强制拆除案件

日期: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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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新疆石河子赵汉永在老家的老屋被村委会拆除,愤怒的赵汉永聘请律师维护权益,虽然老房子并不值钱,似乎不值得从北京聘请律师,但赵汉永更为了讨回尊严。

出人意料的是一起如此简单的案件,却经历一次又一次的波折,法院、地方政府、村委会与受害者玩起捉迷藏,竟然此案历经两年才得结果。

旷持两年之久的赵汉永房屋遭强拆案终于有了结果,赵汉永终于赢了,得知这迟到的正义,我心颇为激动,从赵汉永家遭遇强拆起诉村委会、起诉夏邑县政府、起诉商丘市政府、起诉太平镇政府本案历经行政复议一次、行政诉讼三次一共七份判决书,我从夏邑县法院、商丘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院不知去了多少趟,但几乎每一次都让地方政府逃避了法律制裁,令人难解,正义到底还存不存在?世间若有苍天,必是苍天无眼!

最终的结果我们赢了,法院告知了我这一喜讯,判决书正在路上,还没有寄到事务所,我已不想等待,立刻打电话告知了赵汉永的家人,不是想邀功,而是想让他高兴一下,压抑了两年之久的赵汉永的妻子开心的呵呵而笑,但还忘不了数落村委会的坏,使我想起两年前他们与愤怒与仇恨,非法强拆本足已令人激怒,加之与村支书多年的仇恨,令赵汉永怒火冲天!真的令人体会到: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从夏邑到商丘、商丘到郑州转了一大圈,我又转回了夏邑县,但是这一次我们赢了,因为随着诉讼的进行大量的证据渐渐呈现,铁证如山,违法者无可辩解!而司法者也不能再包容!

两年时间,足以让一个遭遇苦难的普通农民彻底崩溃,期间当事人的痛苦律师最为清楚,我很庆幸赵汉永及家人能坚持到最后,这一次我们赢了,但我静下心来思考一下:真的不敢想象这样一个简单明白的事情,竟然要走这么多的弯路,不知道收到这迟来的判决书,我是应该惆怅还是窃喜。

    (后记:一审判决太平镇政府败诉后,镇政府提出上诉,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太平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附件1:

           关于赵汉永诉太平镇人民政府、花庄村民委员会

                违法拆除房屋案件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赵汉永的代理人参与本次诉讼,作为一名律师我感到很痛心,一个贫苦的农民,房屋被强制拆除这么长时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强拆人员还理直气壮好像自己一点错误都没有,但是我相信咱们河南不是全部的法院都是官官相护、不是所有人都会枉法裁判,我们的冤情一定会得到昭雪,在发表代理意见时请允许我对你们提出这样的要求:作为一名法官请你们能够对得起这一神圣的称呼,作为一个人,希望你们能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现在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情况简介。

原告系太平乡花庄村委会村民,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2010年十月下旬,第三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将原告位于太平乡花庄村委会吴庄西队的住宅予以拆毁,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将第三人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结,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收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即“(2012)商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该终审裁定书认定“夏邑县太平乡花庄村委拆除原告部分房屋是执行太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原告才知悉第三人是执行被告的委托而实施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原告知悉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非法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

二、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将集体土地征收,然后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行为属于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未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拆迁房屋没有通知原告,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下的非法拆迁、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实施强制征地拆迁的应当首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交出被征土地,需要强制执行,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既非没有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交出被征土地,有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而是自行强制拆除,这完全属于非法行为。

三、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也完全属于非法行为。

被告与第三人自称是为了实施新农村建设,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被告实施新农村建设可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5月15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被告实施的新农村建设更属于违法乱纪,因为新农村建设中制定的方案首先对被拆迁农民的房屋没有任何补偿和安置,说白话就是“白拆”,这明显违背了国家关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与国务院要求的“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大相径庭,而且被告所建的楼房需要群众花钱买,群众连家都没有了得不到一分钱补偿,谈何保障,又拿什么钱去买你们的楼房?拿一辈子攒的血汗钱吗,被告的新农村建设不仅包含了对公民利益的剥夺,而且含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其次被告所建的新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耕地,而且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这属于非法占地,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罪。新农村占地建楼属于犯罪行为,所建楼房属于非法建筑,你们有什么权利让把群众的合法建筑拆掉,然后去住你们违法建筑?

我可以坦白的说,太平镇新农村征地拆迁纯属祸国殃民,应当立即取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违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委托第三人拆除了原告了房屋,这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虽然原告户籍已经迁走,但是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原告还属于花庄村东吴自然村村民,原告属于独立的户籍,其申请取得宅基地建房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对原有房屋和宅基地并不因为其户籍迁出而丧失,如果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因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与被收回人相应的补偿,原告的房屋和宅基地并未被收回,被告与第三人的观点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被告提出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书》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问题,是因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认为夏邑县政府《关于太平乡华东新村(2010-2025)村庄建设的批复》并不包含对村庄内房屋的拆迁,从社会效应考虑为保护夏邑社会发展,故没有予以支持,而并非否认原告的利害关系。

五、原告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本案中被告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这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赔偿,合乎法律的规定。

人民政府的的最基本要求是“为人民服务”,但在我们这里强拆了人民的房子,谈何为人民服务,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夏邑县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被告的负责人本应当在事件发生之后立即予以处理,不需要老百姓起诉到法院,但是遗憾的是我们起诉到法院,被告依然在以各种理由推脱,一届政府以这样的态度来为人民服务,是可怕的、是无耻的.......

本案赵汉永及家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从新疆到河南、代理人从北京到河南已经奔波了将近两年,政府对赵汉永造成的损失时非常惨重的。

人民法院如果还具有一点良知,不要枉法裁判,请依法予以判决。

谢谢!

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2:

 

河南商丘:赵汉永诉太平镇政府强制拆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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