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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被“违法建筑”逼迁怎么办?万典律师帮你起诉撤销

日期: 2019-07-03
浏览次数: 281


原告:黄女士、何先生等15人

代理律师:王卫洲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明区城市管理局   思明区XX街道办


拒签协议,房屋成违建

2016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发出房屋征收公告。黄女士等15人的房屋(189号)位于征收范围以内。

事情是这样的:人民政府先于何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诺人口住房安置,但后来并不满意。黄女士一看这种情况,马上自家的也要征收了,这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和市场价格。

为了放心,黄女士就请求政府合法补偿、兑现安置承诺后再签订剩余部分房屋的补偿协议。结果事与愿违,等来了一张由城市管理局和街道办下达的限拆通知书。

通知书写明:根据厦府XX文件的精神,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对影响城市景观及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拆除。限该处建筑物业主与2018年12月20日之前自行搬出建筑物内的财物并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情况危急,委托万典律师

这些房屋早在上个世纪建成,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黄女士等人想起早在2015年12月街道办对房屋产权,建造年份,建筑面积年份表进行张贴公示,其中合法批建一栏的面积记载为0,当时黄女士等人也没有异议。而如今却成为了违建,极有可能强拆还一分补偿都拿不到。

想到这里,黄女士等15人经朋友介绍,慕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康静律师代理该案。听完这起案件的原委,二位律师认为:

1.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与补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建造年代久远的未经登记建筑房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禁止一切暴力手段逼迁,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应当对未经登记建筑应当进行认定处理,并非未经登记就属于违法建筑,本案房屋已经认定为合法,不存在违法问题。

2.即使为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期限在最少为被诉《通知》作出后六个月内,即使按照被告的错误《通知》,在原告诉讼期间,故被告也无权实施强制行为,被告所称2018年12月20日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因为被告错误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被告应当承担。

法庭审理,撤销限拆通知

经过商讨律师决定起诉撤销限拆通知书,法庭审理中

1.城管局和街道办认可黄女士的原告主体身份,但是对于何先生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介于何先生等人与黄女士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而限拆通知已经对其财产权和居住权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是适格主体。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城管局具有查处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的法定职权,而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街道办并不具有前述职权。

3.限拆通知做出前应作出书面行政处罚认定,但是城管局并没有依法认定为违建。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当立案调查,罚前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而两被告直接作出《通知》程序违法。

于是撤销《通知》,而此时涉案房屋已经遭拆除,责令被告停止实施该行政行为已无必要,对于拆除行为有异议,可与拆除部门协商处理,也可另行主张权利。

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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