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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德拆迁案:房屋被危房,起诉后,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解危通知书》!

日期: 2019-12-31
浏览次数: 133

【拆迁律师】浙江建德拆迁案:房屋被危房,起诉后,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解危通知书》!

原告:石XX

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德市X镇政府

案情简介

石女士系浙江省建德市X镇居民,2017年建德市人民政府进行“建德市X镇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涉案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因石XX一直未与建德市人民政府等拆迁部门就房屋补偿面积和补偿价款达成一致,2019年6月4日直接向石XX下发涉案《解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解危通知书说涉案房屋经专业鉴定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通知龚XX于2019年6月11日前完成危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龚XX为石女士的丈夫,早在1991年7月31日已经过世,目前石XX居住在其中多年,按照法律来讲,已经不能作为解危通知书的对象。

石XX经过多方打听并比较了几家律所以后,认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所经验丰富,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夏涛律师、吕磊实习律师代理本案。

二位律师认为:

一、原告房屋并不属于危房,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坏的损失,被告下发危房拆除通知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建筑,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告的房屋建设行为发生这个时间之前,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以危房拆除的形式进行逼迁,违反公平正义,应予撤销。

本案系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一起行政执法纠纷,建德市人民政府进行“梅城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要征收原告房屋,因双方关于房屋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难以达成一致,政府于是通过下发危房拆除通知等行政处罚来逼迫原告搬迁签订拆迁协议。

三、即使危房也要区别对待,可以进行修复,而不是直接给原告下发通知进行危房拆除,被告使用法律程序错误。

原告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且不是危房,被告未依法查明事实,导致事实不清,被告称原告房屋是危房,未给予合理说明,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即使危房也要区别对待,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而不是一概认定原告房屋为危房就下发危房限拆通知。

四、鉴定机构不是房屋所有劝人委托的,其鉴定结果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存在程序违法。危房鉴定应由房屋所有人原告进行委托,被告单独委托程序违法。被告单位委托进行危房鉴定,原告不予认可。

二位律师决定起诉撤销该《解危通知书》,经过法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子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被告梅城镇政府对龚XX户所作的《解危通知书》,内容具有制裁性、罚性,属于行政处罚。被告作出《解危通知书》前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解危通知书》后亦未告知原告可就《解危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属程序违法。

判决:

撤销被告建德市X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龚XX作出的《解危通知书》

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浙江建德拆迁案:房屋被危房,起诉后,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解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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