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拆迁律师】山东临沂: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

日期: 2020-03-17
浏览次数: 60

【拆迁律师】山东临沂: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


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康  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旧城改造,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原告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其中厂房占地面积共计989平方米,建筑面积共875.27平方米,住房面积共740.85平方米。因X旧村改造项目,被告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要求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征收严重违法,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了解具体征收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处理本次拆迁补偿事宜。律师介入后,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以了解案涉征收相关信息。

房屋遭强拆,紧急报警取证

2018年7月31日,原告突然发现,被告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厂房全部拆除,同时拆除原告面积为236.16平方米的住房,毁坏室内物品,并且因此次强拆行为,致居住大门、防盗门被拆除、毁坏,室内物品毁损,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使得原告损失惨重。

发现强拆后,原告及时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两位律师进行了沟通,其后,原告听从律师建议,及时报警取证,得知系XX镇人民政府为实施X二期旧村改造项目而将原告房屋拆除。

提起诉讼,政府否认强拆

律师认为,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房屋所涉之土地均为集体土地,至今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告无权实施强制征收拆迁行为。

二、相关部门至今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前也未依法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意见,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会,被告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三、原告房屋尚未获得补偿安置,被告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

四、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

五、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六、被诉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应予确认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此后,万典律师代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 

一、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村的房屋(住房236.16平方米;厂房875.27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毁坏原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村住房的大门、防盗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9575.1元(具体赔偿项目、数额见《XXX赔偿项目清单》;

四、责令被告将原告剩余的504.69m2的房屋恢复原状。

诉讼中,三被告均称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系因本村旧村改造而进行的拆除。

积极举证,法院认定强拆主体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是本案的强拆主体?

就此,万典律师多方收集证据,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本案系被告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1.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视频光盘(当庭播放)。2.原告房屋被强拆报警录音及文字整理版光盘一张。证据2-3共同证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实施被诉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3.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照片,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证据。同时上述证据也证实该拆迁行为属于临沂市X拆迁项目,并且临沂市兰山区以及X镇政府相关的领导人员均对该拆迁项目进行了指导、监督以及具体实施,可以充分证实三被告应当对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和辩论情况,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程XX系兰山区X村村民,其在本村建有住房及厂房。2018年7月31日,原告的住房、厂房遭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其房屋强拆系被告XX镇政府、兰山区政府、临沂市政府所为,遂以三级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又查明,临征公告[2016]7号文、临征公告[2018]58号文,均将原告所在社区土地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10月29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作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关于X镇X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1230,兰山区政府召开的“x二期征收拆迁总结表彰会议事项中,包括兰山区政府与相关镇、街道签订还建工作责任状。

结合前述事实,人民法院认为:

焦点一:涉案房屋的强拆主体而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拆迁,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根据政府发布的相关征收公告、官方网站的新闻资讯,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已划入临沂X二期开发建设工程中。其中,原告所在镇负责人在相关征收拆迁工作会议上签订还建工作责任状,并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拆迁协议签订工作。因此,被告XX镇政府作为原告所在辖区的基层政府,在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情况下,结合上述证据,能够推定被告XX镇政府为本案的强拆主体。另,本案系原告针对被告2018年7月31日强拆的事实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先前所诉的组织行为非同一诉讼。

焦点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征收与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且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若要实现强制拆除,也必须遵照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强拆前无任何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合法性,故应确认被告XX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焦点三:(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及其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是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涉案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房屋的构造,、面积等地上附着物均不明确,涉案赔偿数额,宜由原、被告双方本着事实求是、化解争议的原则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被告XX镇政府参照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兼顾原告房屋内物品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决定,且地上附着物所得赔偿不应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程XX 位于X镇北X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山东临沂: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

【拆迁律师】山东临沂: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