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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商住房”按照住宅补偿,万典律师维权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日期: 2019-07-25
浏览次数: 448

原告:聂XX  雷XX   XX   6

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聂女士等6人拥有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号房屋的产权。2016622日,岳塘区政府因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聂女士等人房屋所在的片区,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张贴,确定项目名称为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X号地块),房屋征收主体为岳塘区政府。

因对补偿问题不满,6户被征收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表明其持不同意见,不同意征收,但区政府却没有听取任何意见。

聂女士等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果,直接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意味着房屋面临强制征收,再拖下去,日后房屋保不住,补偿想要提高更难!


委托万典律师维权


      为了逼迫聂女士等人搬迁,政府部门什么手段都用上了,毁坏门前路面、恶意堆砌垃圾、建造围墙阻碍女士等人使用房屋。目的就是希望这些被征收人能赶紧搬迁。


无奈之下,聂女士等人多方面打听和咨询,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康静律师代理此案。

康律师介入案件以后,发现:聂X等4人的房屋房产证载明的用途为商住,而补偿决定却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这才是症结所在!但是,仅凭目前的证据,想要打一场完美的胜仗,告赢区政府还需要更有利的支撑。于是,申请立项、规划、环评等信息公开。

起诉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此时,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过期,康律师决定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雷XX、邱XX、聂X、刘XX4位原告房屋的第三层用途认定错误,其补偿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雷XX、邱XX、聂X、刘XX4位原告的房屋均为3层,房产证载明的用途为商住,被告提供的房屋查询表中也载明3层房屋的用途均为商业,但被告却自我否定,在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却无视客观事实,擅自将四原告的第三层房屋认定为住宅,并按照纯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严重违法,据此,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本次征收名为棚户区改造,实为商业开发,并非公共利益,依法不得实施征收。涉案地块房屋均为核心地段的商业用房,被告把该地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实施征收,明显与实际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未依法发布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更未就安置方案向原告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本次征收被征收人总计15户,201610月份,绝大部分的被征收人都不同意现有补偿标准,本次起诉的原告总计6户被征收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表明其持不同意见,但被告却称没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见,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多数被征收人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被告却未举行听证会,也未修改补偿方案,严重违法。

、被告作为征收主体,未按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涉案的征收补偿费也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评估机构选择及评估严重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1.被告未与原告协商选择评估机构,严重违法;

2.评估机构至今未到户评估,更未调查和询问原告房屋情况及收益情况,评估事实认定错误;

3.涉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于201726日,而相关评估机构却显示2016717日就开始实地勘察和评估作业,明显违法。

、补偿决定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无法保障原告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原告的涉案房屋地处黄金地段,其临街对面及斜对面的一层商铺价格都在三万元每平米以上,而对面商铺2008年开盘时一二层商铺的均价都达到了两万元每平米,而在城市经济高速发展、房价高速增长的九年之后,被告给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确定的补偿价格大大低于正常的同时段、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市场价格,对原告显失公平,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标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法院判决


法庭上,被告区政府拿出一系列的证据(房屋征收公告、社会风险报告、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力证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条件。

但是,依据有关证据,原告聂X的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设计用途为“商住”,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档案查询》(产权)证明,原告的房屋规划用途均为“商业”。认定原告房屋有“住宅面积56.44㎡”这一事实的证据不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据此计算的补偿金额依据不充分。

判决:

撤销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对原告聂萍作出的岳政征补字[2017]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湖南湘潭:“商住房”按照住宅补偿,万典律师维权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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