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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是可忍孰不可忍!

日期: 2018-08-13
浏览次数: 154

违法强拆,是可忍孰不可忍! 

房子不是你想拆,想拆就能拆

——谢XX诉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案件导读:本案是一起强制拆除房屋案件,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村民和政府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而对于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工作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均有相关规定。

本剧上述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除此之外,任何主体没有权利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制征收被征收人土地。

基本案情:

XX系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村民,在源汇区毛寨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源汇区人民政府为了组织实施毛寨村城中村改造(一期)房屋征收工作,将申请人的养鸡场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并组建以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委会为成员的毛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因申请人认为源汇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而未与指挥部达成拆迁协议,2015年6月7日上午,源汇区人民政府在谢XX不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一二百人对谢XX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谢XX房屋倒塌不能居住,室内物品也被掩埋,被征收人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源汇区人民政府将谢XX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是可忍孰不可忍!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系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村民,在毛寨村有二层房屋。2013年2月25日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3)27号文件,毛寨村被列入源汇区三年目标任务。2013年11月25日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委会下发搬迁通知,该通知载明征收主体系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谢XX对于涉案房产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亦未向人民法院出示土地使用证,谢XX主张其有土地使用证但乡土地所将该证遗失。对于该主张谢XX并未举证证明。谢XX一直未与毛寨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6月7日,谢XX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谢XX主张系源汇区人民政府将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源汇区人民政府对谢XX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对谢XX房屋的强制拆除情况不知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谢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系由源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源汇区政府是本案适格源汇区人民政府。谢XX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漯政办(2013)27号文件和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委会下发的搬迁通知明确显示毛寨村被列入源汇区三年目标任务,源汇区政府是毛寨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主体。谢XX所提交的房屋征收分组示意图也证明了谢XX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谢XX提供的证人刘XX、安X等人的证人证言及谢XX提交的录音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源汇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谢XX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二)源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谢XX房屋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源汇区政府没有向谢XX下发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其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公告,亦没有提供通知当事人到场、以及告知其权利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时的现场笔录。源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谢XX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应确认违法。综上,谢XX房屋应为源汇区人民政府源汇区政府强制拆除,源汇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该行为违法。鉴于谢XX的房屋位于毛寨村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且其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故本院对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谢XX可另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源汇区人民政府源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谢XX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源汇区人民政府源汇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焦点1、此次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是谁做的?谁要来承担责任?焦点2、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1,《根据本案庭审以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谢建立及家人与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的录音完全可以证明此次强拆行为。

首先,此次强拆行为的性质是强制征收,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源汇区人民政府源汇区人民政府,这可以从以下几点证明。

1、搬迁通知明确载明源汇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

《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委会搬迁通知》明确载明:“一、征收主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

“搬迁通知”明确载明此次征收的征收主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此次征收的征收部门,并且,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源汇区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其所对外所发生的行为后果应归于源汇区人民政府。

2、源汇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3)27号】系漯河市人民政府下发给漯河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其中第33、34页明确载明毛寨村旧城改建目标责任单位:源汇区政府。

3、毛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由源汇区人民政府成立。

第二、此次强拆所参与人员的身份均为源汇区人民政府下属各局、街道等抽调的工作人员。

1、证人证明参与人员身份系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根据不同证人的证言,至少可以确定以下人员参与了此次强拆:李X年(音)、郭X长(音)、张X营(音)、胡X勇(音)、吴X启(音)、刘X明(音)、刘X波(音)、刘X峰(音)。以上人员,有源汇区副区长,有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等等。

2、谢XX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源汇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里的工作人员(张X美、张X娟)明确此次强拆系源汇区人民政府拆迁指挥部实施。

第三、超过十余名证人出庭作证及录音证据均证明,强拆谢XX房屋的人员由拆迁指挥部组织并从指挥部出发实施了此次强拆。

通过以上证据,源汇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谢XX房屋的事实无可抵赖。

关于焦点2,源汇区人民政府强拆谢XX房屋没有职权依据,无权组织实施此次强拆。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法规,如果谢XX阻挠国家征收土地,则应由源汇区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而不是源汇区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2、《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源汇区人民政府无权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源汇区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3、源汇区人民政府强拆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首先源汇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交任何法律依据,应视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源汇区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等程序,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并且,源汇区人民政府是在2015年6月7日星期日进行的强拆,完全违反了上述规定。

源汇区人民政府作为此次征收的征收主体,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源汇区人民真服组织人员对谢XX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同时因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强制执行主体以及程序方面的规定,被依法确认违法。

(来源:征地拆迁信息速递;原创:非知名的刘磊;原标题:违法强拆,是可忍孰不可忍!)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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