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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征收房屋被列入违法建筑,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

日期: 2019-08-16
浏览次数: 124

拆迁律师】征收房屋被列入违法建筑,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拆除决定书》——朱xx诉锡林浩特城市规划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拆迁律师】征收房屋被列入违法建筑,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


案情简介:

原告x甲、朱x乙系原锡林浩特市蔬菜农场职工,锡林浩特蔬菜农场改制后自2003年起二原告各自承包经营蔬菜农场3亩菜地。2016年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为了实施希日塔拉街道办事处一颗树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将二原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纳入了房屋征收范围,二原告认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明显违法,故二原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协议。被告于2017年4月7日对二原告作出规拆字[2017]第(X007)号《拆除决定书》行政行为,该拆除决定书认定二原告私自建设房屋,对二原告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原锡林浩特市蔬菜农场职工,锡林浩特蔬菜农场改制后自2003年起承包经营蔬菜农场3亩菜地。二原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了住房。2016年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希日塔拉街道办事处一颗树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时二原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纳入了房屋征收范围,二原告认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明显违法,二原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协议。被告于2017年4月9日对二原告作出规拆字[2017]第(X007)号拆除决定书,认定二原告未经规划部门私自建设房屋,对二原告作出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二原告收到该拆除决定书后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被告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全面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于2017年4月9日作出规拆字[2017]第(X007)号拆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房屋征收引发的违法建筑拆除案件,虽然人民法院以被告未提交证据为由撤销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其实被告最大的问题是以拆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征收,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中提出:

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告的房屋是经过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二、锡林浩特市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已经认可了原告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作出涉案拆除决定书明显目的非法。

三、被告作出涉案拆除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

四、被告未依法对二原告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五、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不应视为二原告违法等理由,被告经人民法院通知举证后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证据或证据不足,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但如果原告不能及时提起诉讼,原告的房屋有可能真的按照违法建筑被予以拆除。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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