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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溪:协议已签,补偿款打进银行,征收方说:强拆是有依据的,真是这样吗?

日期: 2019-09-12
浏览次数: 180

【征收律师】浙江兰溪:协议已签,补偿款打进银行,征收方说:强拆是有依据的,真是这样吗? 

原告:李XX


代理律师:刘磊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金华市金东区X街道办



//////////

本案是一起强拆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其特殊性就在于当事人李女士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由于自身的原因,并没有领取补偿款,城中区改造指挥部直接将补偿款打进了银行账户。
这是不是意味着,对于征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区政府和街道办就能直接将房屋拆除?那么,在拆迁案件中,签订补偿协议就等同于可以强拆了吗?

案情简介

2017年,金东区政府决定对XX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李女士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内。6月10日,李女士与街道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协议以后,李女士感觉越想越不对,认为自己被骗了,就没有领取补偿款。觉得事态严重,立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王玲律师介入此案。二位律师曾在浙江金华办理过不少案件:
浙江金华:力证强拆合法,镇政府拿出危房证据!结果还不是败诉,责令赔偿!
浙江金华:责令交出土地=强拆?四户老农走上维权之路
浙江金华:遇违法断电一年有余,拆迁户的曙光究竟在哪?
......
谁也没有想到,2018年2月6日,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区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多人将房屋直接拆除,室内物品尽数被毁。

代理律师认为:

一、被告征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未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告征收程序违法;
二、被告未依法对原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无权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三、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拆除原告房屋,使原告无家可归,无房可住,其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原告基本生存权利的践踏,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
法庭之上,区政府拿出《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认定街道办才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强拆房屋的主体是街道办。
街道办认为,原告已经签订协议,是由于自身原因没能领取补偿款,但是城中村指挥部已经将相关的补偿款存入银行,因此不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拆除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认为:

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街道办为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街道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已经交付且原告同意拆除这一事实,且其也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故其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
一、驳回原告李XX对被告金东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确认被告金东区XX街道办于2018年2月6日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兰溪:协议已签,补偿款打进银行,征收方说:强拆是有依据的,真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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