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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榆次强占土地案:14户农民民告官,风波不断,最终法院判决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日期: 2020-04-27
浏览次数: 84

原告:颜XX  张XX等14人案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建设管理部

被告三: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行政审批局

被告四: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告五: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大学城产业园事业服务中心

被告六: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被告七:榆次区X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本案是一起土地强占案,该案的经历一波三折:2016年左右,涉案土地被强行围挡、封闭,不让耕种,针对该行为进行起诉、上诉、再审,一直没有支持原告一方,安置补偿一直没有到位;期间律师又对征地批复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进行起诉,上诉,重审,驳回,二审改判,重新复议结果维持征地批复,然后申请裁决。两年后,2018年对强制清理推平土地行为进行起诉,不立案,继续向高院立案,级别管辖不对,移送介休法院,驳回,上诉,继续审理。

详情看:

山西榆次征地案:驳回,再驳回,最终法院指令继续审理!

案情简介

其中,被告二、三、四、五均未到庭。被告一认为:自身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异议超过法定期间,涉案土地已经完成补偿安置,且没有对土地强制征收。

被告六认为:我单位为事业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范畴,不具有主体资格。

律师认为

一、被告实施了被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本案被告均是被诉行为的实施者,且庭审中被告执法大队也认可是开发区管委会告知其到现场、管委会也认可当天到达XXX,这已经足以认定被告实际实施被诉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就被告管委会所称的村委会进行清表工作,这根本没有任何依据,一个村委会,有什么权利进行强制清表工作?怎么能够调动诸多机关甚至管委会来配合清表工作?并且,其中明确写明是村委会请求,社会管理中心拟定进行先期清表工作工作,请求管委会协调,最终决定权在管委会,故其不能直接作为被告实施被诉行为的依据,更不可能说明被告管委会与本案无关。

最后,被告管委会主张清表行为与征收无关,既然无关,被告管委会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何必在答辩中提供征收文件?直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与其无关就可以,因此,从这一点上看,这明显与被告管委会的主张自相矛盾。

综上,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且要有诚信意识,法治意识,被告管委会的当庭答辩明显是砌词狡辩,逻辑根本不通。

二、本案被诉行为的性质为强制征收土地行为。

首先,原告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且被诉行为属于为了行政征收而实施。其次,被告提交的证据也全部是征收的证据,而即便是被告所说的证据18,虽然原告对此不认可,但是其中也是明确说明了是为了物流园项目、加快施工工作,这也可以说明本案系因征收而引发,属于行政征收行为,而且村委会仅仅是请求,并非命令被告实施被诉行为,故无论是从原告证据还是被告证据,均可以看出,本案被诉行为的性质为强制征收土地行为。

三、被告不具有实施被诉行为的法定职权,实施被诉行为系越权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依据被告管委会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证据,被告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不具有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职权,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然有责令交出土地的全县,但依法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本案被告并不具有实施被诉行为的法定权限,但本案被告管委会组织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明显涉及越权执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四、被诉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告直接实施了强制清理、推平原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违法行为,而依据第二条,被告并未落实安置补偿,故本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且依据上述规定,即便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征收审批等征收程序,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案中所有被告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无权为实现征收目的而实施被诉的强制征收行为,其强制铲除地上附着物、推平土地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的强制征收的程序。

五、被诉行为前置的征收批准行为及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被诉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前提。

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方土地已经被有权机关批准征收。

2、涉案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被告直接实施被诉行为严重违法。

3、涉案征地批复作出后,相关部门未依法进行公示公告,严重违法,未落实被征收人的社保等等问题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确定了规划自然局和综合执法局没有实施清表工作,管委会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为正确的被告。

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诉争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强制清理、推平原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被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土地的征收批复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上述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原告XX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2017年5月19日,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开发区的实施意见》,意见第四部分中明确“将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范围内的三农、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农经等涉农事务全部剥离,交由榆次区人民政府管理。产业项目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拆工作由X区负责组织实施,征拆费用从土地收益中解决”。本案被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对原告XX承包的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的工作,显属超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告榆次区X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其可实施土地征收的行为故其参与2018年6月8日的强制清表行为亦属于超越职权但诉争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不具有可撒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其违法。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管理委员会、被告榆次区X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于2018年6月8日对原告XX承包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附: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西榆次强占土地案:14户农民民告官,风波不断,最终法院判决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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