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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政府对23户农民下达的征地决定全部撤销

日期: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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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5日(农历2012年12月25日),山东省xx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县西关街、考棚街拆迁片区内23户未签订协议的居民每户下达了一份《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要求各户“限期15日之内腾空房屋、移交土地,并交由xx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年初一的前五天收到了这样的命令,让拆迁户一个个愁眉不展,因为西关街、考棚街社区拆迁正处于如火如荼的阶段,15日之内腾空房屋,意味着大年一过23户居民将面临强拆,大年本是喜庆的节日,所有人都在高兴的准备着年货,而23户居民却心情沉重, 强拆的压力阴云凝布。

为了保护家园23户居民委托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王卫洲维护权益,律师团队介入以后非常重视,立即研究和准备维权工作,律师首先告诉大家不要害怕,要高高兴兴的过年,应付强拆的事情律师会处理好;随即律师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并申请停止执行该行政强拆决定。

律师指出:1、申请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尚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人在没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可以拒绝移交土地。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款项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申请人称将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款拨付给居委会,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补偿到位。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xx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依法xx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得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4、涉案房屋与居民委员会没有任何关系,居委会无权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搬迁,被申请人所做决定明显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要求。5、xx县政府及其部门尚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得责令申请人移交土地。6、被申请人及xx县政府还没有制定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经过两个月紧张的行政复议之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3个行政复议案件全部获得胜诉,23份《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全部被撤销。

附件: 行政复议决定书选1

济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字【2013】46号

申请人:周xx,男,汉族, xx年 x月x日出生,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理人:王文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泗水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1月31日作出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听证,2013年3月15日中止审理,2013年6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3年2月5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考棚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15日内腾空,移交私塾先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申请人知悉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   被申请人现阶段无权要求申请人移交土地、腾出房屋。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任命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收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虽然泗水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社区一期土地征收公告》中明确2013年1月10日前移交土地,但是申请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尚未收到土地补偿安置费、房屋拆迁补偿。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没有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可以拒绝移交土地。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补偿款不

到位。被申请人作出的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写明:“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款已经拨付至西关社区居委会。”此次考棚街、西关社区一期土地征收是对片区内房屋实施拆迁、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征收,申请热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被申请人称将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拨付给居委会,明显违反规定,并不属于补偿到位。

其次,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显违反鲁政办发【2011】25号文件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现在该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被撤销后,泗水县政府重新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补偿到位后,方可实施强制征收。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中纪委、监察

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按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写明:“责令你社区居委会及以上住户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移交土地,并交泗水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泗水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就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泗水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得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相对人是泗河街道考棚社区居委会,而涉案房屋属于申请人所有,考棚社区居委会无权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搬迁,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   被申请人想利用春节长假搞突击式拆迁,明显违法违纪。被

申请人于2013年2月5日张贴《决定》,但《决定》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明显想利用春节长假搞突击式强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涉及征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因此,申请人处于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但其却称15日内不予搬迁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故意将文书延期5日发布,依法应当予以制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错误,希望

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2、《集体土地使用权》(No:016217725);3、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泗私字第003402号);4、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移交土地,腾出房屋。限期移交的集体土地是以2011-1-12储备地块经泗水县人民政府以《泗水县201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征收,省政府作出《关于泗水县201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208号),同意将涉案土地征收,并在现场张贴了预征收公告和批复后的征收公告,征收程序严谨。合理合法,符合《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法律规定。该地块位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大部分为村居民住宅和局部林地,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20号文公布的征地片区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已按《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泗河街道考棚街、西关街片区改造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泗政字【2012】13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标准执行,社保安置按照一万元每亩的标准由县财政局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保资金专户,由人社局和村集体按有关政策规定社保方案办理村民入保事宜。对于以上补偿安置村民村集体无异议,均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出具了放弃听证证明。且相关费用均已足额拨付到村集体组织,居委会已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偿费、签订安置协议,但该户拒不领取,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鉴于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移交土地,且系其本人经通知后拒不领取相关补偿费,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附着物整体清理、土地移交工作,被申请人依法通知申请人限期移交土地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认为泗水建欣拆迁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单位实施单位不成立。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出申请,而此次为集体土地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山东省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同时,此次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泗水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只是受委托负责具体拆除建筑物的单位,且不支付该公司任何费用,不存在盈利问题。

一、   申请人所称本案行政相对人仅为西关社区居委会不符合事

实。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明确了考棚社区居委会及尚未搬迁人员均为通知对象暨行政相对人。

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长假搞突击式拆迁与事实不符。期间最后一天在法定节假日的依法予以顺延系法律明确规定,且《决定》已经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综上所述,县政府委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208号);2、泗征公告【2011】3号《泗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3、2011年第2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4、《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考棚街、西关街片区改造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泗政字【2012】135号);5、《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相关凭证、票据;7、《委托拆迁协议》;8、《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泗国土责字【2013】1号);9、《关于古城路北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情况的说明》;10、《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城区古城路北泗河路西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拆迁中未在限期内移交土地的单位(个人)处置工作的批复》(泗政字【2013】9号);11、泗国土资发(2013)7号;12、《关于责令限期移交土地的申请》;13、《古城路北、泗河路西片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序号挑选办法》;14、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4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拟征收土地公告》(泗征公告【2011】3号),拟征收的地块位置范围为东至泗河路、西至东盛路、南至古城路、北至全福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泗河街道考棚街、西关街。2011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208号)同意《泗水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泗政土呈字【2011】1号)所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同时征收所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2011年10月14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征收土地公告》?(2011年第2号)。2012年11月1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的公告》。同日,被申请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泗河街道考棚社区居委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泗河街道考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及时搬迁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在2013年1月10日前移交土地。201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之规定,责令泗河街道考棚数去居委会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涉及9户住户“自接到本决定起15日内腾空房屋,移交土地,并交泗水县建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逾期不移交土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轻质执行”。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作出责令移交土地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限期移交土地决定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泗国土责字【2013】1号《关于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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