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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裁决案件代理意见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288

                                    行政裁决案件代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孙xx等82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604号,以下简称“批复”行政复议裁决案件,贵机关已经于2015年7月8日在桂林召开听证会,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现结合听证情况,将听证代理意见予以整理向贵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复议裁决书中已经陈述的部分不再重复),请贵机关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关于批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院批准机关批准,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评审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大纲明显不属于自治区政府的批准,以此作为征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明显违法。

至于被申请人所称的扩大内需项目的解释,

第二、关于批地之前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问题。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承认且证据也证明2005-2006年红旗中学未批先征、建设教学楼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但被申请人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以及市县政府请示均记载“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可见其土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没有处理;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申请人行政复议之后补办,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只处理了行为,没有处理人员,明显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的规定。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6】22号规定

第三、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1、征地报批之前没有经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听证告知书和调查确认表,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听证告知书》和《拟征土地调查确认表》上的签字都是伪造,并非真正告知送达集体经济组织和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这一问题在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人和申请人提供的证人均陈述调查表和送达回证上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村内没有组织过任何会议和听证,完全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所提交的知情、确认材料属于伪造。

     在本案原级行政复议期间,9月17日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直至11月21日被申请人才提交答辩证据材料,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阅卷,被申请人都以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为由拒绝,这远远超过法定答辩期限的要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知情、确认材料完全属于伪造。

2、至于听证问题,《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将征地听证送达被征地农民,而且其制作的送达给村民小组的告知书,也属于伪造,并没有真正的送达给村民小组的组长,这明显违反《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审批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呈报材料存在虚假。

     灌阳县政府在向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呈报材料存在大量虚假,导致被申请人审批土地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土地种类,涉案被征收土地一部分为旱地,一部分为水田,这一问题听证会出席的证人均证实,但被申请人全部按照旱地予以审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在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这一问题中,灌阳县的呈报材料全部是记载“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实际上土地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被申请人听证现场对此供认不讳,可见灌阳县土地呈报材料属于虚假。

第五、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均规定“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而被申请人在审批征地时,根据听证过程被申请人陈述,相关部门仅仅是准备了一份报告材料,没有落实任何的社会保障费用,以至于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没有一户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可以审批土地属于违法。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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