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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省政府征地批复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190

      山东省泗水县赵叶彬等3人因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委托我所王卫洲律师代为办理,经查,泗水县政府部门在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时未履行知情确认程序,侵犯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利,山东省人民政府遂撤销土地征收批复,这是在被征地农民不服征地批复案件中首次以撤销方式获得胜诉。        

 

 

 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鲁政复决字【2013】54-1号   

    

申 请 人:赵业彬,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泗水县西关街永顺四巷009号;

申 请 人:邹立武,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泗水县西关街永顺五巷009号;

申 请 人:王衍波,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泗水县永兴三巷003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泗水县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鲁政土字【2011】160号批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是:

  1. 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告知听证权利及召开听证会,欠缺报批必备材料;

  2. 涉及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不应批准征收;

  3. 征收土地方案不合法,补偿安置措施不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4. 违法违规拆迁尚未整改,不具备继续征地拆迁的条件。

另外,泗水县政府动用各部门滥用职权,对拆迁户的社会关系大搞“株连式”逼迁,利用行政处罚等方式肆意对被征收人施加压力。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称

一、 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终结。此前,王微连等2人已就鲁政土字【2011】160号批复已经提出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鲁政复终【2012】58号),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终结。

    二、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已经超出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2011年1月28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由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28日在申请人所在村庄等地张贴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13年3月份申请行政复议,早已超出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失效。

 三、鲁政土字(2011)160号批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010年5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属社区(西关社区)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对征收土地的范围、四至、权属、征收后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等以公告方式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已经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泗水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收区片地价标准、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材料准备齐全后,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征地公告,将土地补偿依据标准,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土地四至范围、面积等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开,并开始实施了征地工作。

四、申请人所提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所称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不能征收,与事实不符。在泗政办发【2011】15号(2011年4月)文公布前,该地块集体土地已依法经鲁政土字【2011】160号批复(2011年1月)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并纳入政府储备,不存在“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征收方案不合法及补偿不足不符合事实。该地块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标准执行;为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及合法权益,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泗水县新被征地农民比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08】20号)要求,对符合条件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措保障资金,确保了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利益不受到侵害。相关费用均已足额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已通知其领取补偿费,但申请人拒不领取。

申请人所称泗水县存在滥用职权、暴力式、株连式拆迁,均无事实根据和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单方主张不能成立,不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因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泗水县政府拟征收泗河街道考棚社区、西关社区共2个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9.983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其中,涉及申请人所在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集体建设用地7.6753公顷。

2010年5月5日,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等信息。2010年5月6日,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预公告》在申请人所属西关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将征地有关事项告知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征地预公告张贴后,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对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确认程序,但曾于2009年4月,组织工作人员会同西关社区居委会对涉及申请人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了登记,填制了《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登记表》,该批次征地补偿以此调查登记为依据。2010年6月4日,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听证告知书》(泗国土资听告字【2010】39号)送达西关社区,由居委会负责人王新华和另外5名群众代表签字的放弃听证证明,表示不再要求进行听证。

2010年6月13日,泗水县政府向济宁市政府呈报了《关于二年度第十二批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泗政呈【2010】27号)。2010年12月15日,济宁市政府经审核后,向被申请人呈报了《关于泗水县201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济政土呈【2010】232号)。各级请示附具征地明细表、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本次征收不需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权属汇总表、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图、勘测定界图等报批材料。

201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泗水县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同意将上述土地征收,用于泗水县城镇建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健全征地程序的规定:“··· ···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确认;···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 ···”。本案中,泗水县国土资源局虽曾于2009年4月组织工作人员会同西关社区居委会,对涉及申请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但该调查登记是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不能视为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确认程序,侵犯了申请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泗水县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中涉及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7.675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部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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