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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棚改征收补偿未足额到位,菏泽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定违法

日期: 2018-07-09
浏览次数: 458

申请人:温XX(等11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律师、康静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XX号),XX公司片区被列入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户数1300户。

8月17日,菏泽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向各县区相关部门转发了上述通知。

2018年1月9日,被申请人,在鄄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鄄城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次日,鄄城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批准上述报告的决议。根据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启动XX公司片区房屋征收项目,鄄城具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服务中心,分别出具了,该项目符合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

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鄄城县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2月12日正式发布。

3月13日,鄄城县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公布了《XX公司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没有被征收人提出意见。

3月19日鄄城县XX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了《鄄城县XX公司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对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

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决定对XX街以南、XX街以北、XX路以西、XX路以东(含XX公司、XX公司、XX局、XX村,以征收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的房屋予以征收。

申请人温XX(等11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庭审中,鄄城县政府,为证明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提供了银行对账单,该对账单中所显示的账户余额125672567元。)

※焦点问题: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鄄城县XX路X段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并拥有房屋。2018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橱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决定对市请人房屋实施征收,自此,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以实施棚户区改选为由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选反法足程序,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房屋不属于棚户区,被申请人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实施征收,严重违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目的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严重违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也不符合鄄城县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四、本次房屋征收所确定的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也未依法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更未举行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六、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本次房屋征收所确定的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八、征收决定作出前,未能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更未将调查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严重违法。

九、涉案项目未依法办理立项、选址、规划许可、环评等手续,严重违法。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的行攻行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则称:

2018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国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了《实施XX公司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XX公司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签订征收和补偿协议的期限,经被征收人推选由山东XXX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区域已经列入棚改计划,广泛征求了拟被征收户的意见,符合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休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8年度计划。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中,绝大多数拟被征收户明确表示同意,没有收到不同意征收的反馈意见。故依法没有举行听证。根据大多数被征收户的推选,确定了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对该决定予以维持。

申请人律师观点: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是为证明: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但该对账单中,所显示的账户余额为125672567元。而相对于1300户被征收人而言,该对账单,反而明显不能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所以,被申请人鄄城县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XX号),XX公司片区被列入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户数1300户。2017年8月17日,菏泽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向各县区相关部门转发了上述通知。2018年1月9日,被申请人在鄄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鄄城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次日,鄄城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批准上述报告的决议。根据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启动XX公司片区房屋征收项目,鄄城具发展和改革局、鄄城县国土资源局、鄄城县规划服务中心分别出具了该项目符合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0日作出了《鄄城县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2月12日正式发布。2018年3月13日,鄄城县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公布了《XX公司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没有被征收人提出意见。2018年3月19日鄄城县XX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了《鄄城县XX公司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对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2018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决定对XX街以南、XX街以北、XX路以西、XX路以东(含XX公司、XX公司、XX局、XX村,以征收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的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对XX公司片区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来例》第八糸之规定。XX公司片区改建项目,已经纳入鄄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分别出具了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有关规划的书面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笫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布《鄄城县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提供了银行对账单,但从该对账单中所显示的账户余额125672567元看,相对于1300户被征收人而言,该对账单反而明显不能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征收项目属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所涉1300户被征收户,已有1091户签约并拆除被征收房屋,撤销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予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笫(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政府棚改征收补偿未足额到位,菏泽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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