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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农民在国务院撤销省政府征地批复

日期: 2018-07-05
浏览次数: 838

           农民在国务院状告省政府获胜诉,征收土地批复被撤销       

     孔x是一位普通农民,孔x的丈夫李xx共同经营一个蜂窝煤厂,经济效益良好,同时家里有承包5亩耕地,靠着勤劳和智慧,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但2010年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打破小两口宁静的生活,正当孔x和李xx编织勤劳致富的梦想时,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他们的蜂窝煤厂及耕地以及村里其他土地被县里征收了, 县政府已经把土地卖了一个开发商,要求他们尽快腾退土地。孔x和李xx纳闷了,怎么既没有公告又没有批文土地就被征收了,政府征收难道老百姓没有参与权吗?经过咨询律师,他们感觉县政府的征收极有可能是非法征地,于是委托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经王律师调查发现,涉案土地是2006年泗水县政府因招商引资需要,上报山东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批复文件为《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准征收,但征收过程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程序均没有履行,而蜂窝煤厂土地是李xx从县里出让取得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再次将其以集体土地上报审批属于重复征地,补偿标准也属于违法,而孔x承包的耕地县政府是以独立工矿用地上报获取的批准,两宗土地都存在虚假报批的违法情节。

经过研究,孔x和李xx分别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经过审查山东省政府承认征收审批违法,但却迟迟不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和农民立即对省政府的不作为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之后山东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李xx的蜂窝煤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将其按照集体土地上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撤销(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关于李xx的蜂窝煤厂土地的征地决定,单是对于孔xx承包的耕地不属于独立工矿用地的事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认可,孔x不服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本案后到山东省泗水县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听证会中孔x的律师指出:被征地农民孔x承包的土地属于耕地,一直在耕种,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经泗水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土地分类,涉案土地明显属于耕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却以“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将这这部分“耕地”予以代替;由于土地种类性质的虚假,导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山东省府辩称:根据泗水县政府的规划,已经涉案土地由耕地改编成建设用地,地类认定无误。

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涉案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的承包地以独立工矿用地申报,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国务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将审申请人的耕地按照独立工矿用地审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决定。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律师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政府对未来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情况的一种规划,规划并不导致土地实际用途的改变,将农用地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规划为“建设用地”只是允许以后需要征收土地时可以选址到规划区域,但上报审批时必须仍然按照土地实际用途上报,并按照实际用途补偿,孔x的承包地实际用途属于耕地,故无论县政府以后如何规划,征收审批时仍然应当按照耕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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