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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征地补偿款分配标杆性案例

日期: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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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常德:征地补偿款分配标杆性案例

     (本网讯)近日我所成功处理一起复杂征地补偿纠纷,因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第一第二村小组集体土地85.73亩,长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文件征地补偿款在全组平均分配,而而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开始属于被征地农民与政府的矛盾,但随着事件的发展,未被征地的农民也参与到其中,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上被征地农民与未被征地农民形成了激烈的争议,被征地农民认为自己对被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理应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未被征地农民认为土地属于全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故应全组内平均分配,然后重新调整土地。黄土店镇人民政府为解决纠纷曾到冲天坳村组织开会50多次,但矛盾依然很激烈,被征地农民、未被征地农民均多次到政府上访要求维护合法权益,鼎城区黄土店的征地补偿纠纷成为全市闻名的疑难案件。

被征地农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所王卫洲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予以办理,王卫洲律师认为:一、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因征地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即因对被征收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的人可以依法获得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亦明确禁止调整土地;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给被征地农民,全国各省均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办法,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亦明确规定如不能调整土地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为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被征地农民与未被征地农民关系日益紧张,双方都提起诉讼,都要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我所认为无论被征地农民与未被征地农民均属于弱势群体,村组集体土地的征收都涉及到其一定利益关系,虽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征地补偿款应主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但这并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多次协商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互相谅解的局面,被征地农民愿意提供给未被征地农民每人适当数量金额,而未被征地农民已接受这一标准,最后双方撤回起诉,一场持续多年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该案的解决也为该地区其他村落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提供了指导,成为标杆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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